单位欠薪,我这算被迫离职吗?能要赔偿不?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个啥?不就图个踏实干活,按时拿钱,养活自己和家人嘛,可要是遇上单位老板拖欠工资,那心里真是五味杂陈,憋屈得不行,活儿干了,汗水流了,到了发薪日,工资却迟迟不见踪影,这时候,很多朋友心里就犯嘀咕了:“老板一直欠着钱,我不想干了,这能算‘被迫离职’吗?能不能跟他要点赔偿啊?” 咱就好好聊聊这个事儿,给各位支支招。
咱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这可不是说你自己不想干了,拍拍屁股就走那么简单。“被迫离职”是指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过错行为,把员工给“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员工因此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不仅不用承担啥违约责任,反而还能跟单位要一笔经济补偿。
那单位“拖欠工资”,算不算这种“过错行为”呢?答案是:算!而且是非常典型的一种!
咱们国家《劳动合同法》里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得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还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给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就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啊,这里说的是“未及时”和“未足额”,俩条件满足一个,或者都满足,都行。
比如说,合同里写的是每月10号发工资,结果单位月月拖到月底才发,这就是“未及时”,或者说好月薪一万,结果每个月都只发八千,找各种理由扣这扣那,又拿不出正当依据,这就是“未足额”,不管是哪种,员工心里肯定不痛快,觉得不受尊重,甚至影响到正常生活了。
这时候,如果你因为单位欠薪,实在忍无可忍不想干了,这完全可以算是“被迫离职”。关键的来了,这种“被迫离职”,单位是要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一般是按照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一般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话说回来,也不是单位一拖欠工资,你马上就能拍桌子说“我被迫离职了,给钱!”这里面也有几个关键点你得注意:
- 得是“恶意”拖欠或者确实造成你生活困难:偶尔一次因为财务流程问题晚发个三五天,单位也及时跟你解释清楚了,承诺了具体发放时间,你也表示理解了,这种情况可能就不算“被迫离职”的情形,但如果是长期恶意拖欠,或者拖欠的金额很大,严重影响了你正常生活,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 最好先跟单位沟通一下:虽然法律没硬性规定必须先沟通,但咱办事儿讲究个有理有据,你可以先跟单位负责人沟通,问问啥时候能发工资,保留好沟通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邮件等),有时候单位可能真是遇到暂时的困难,沟通一下也许能解决问题,如果沟通后还是不给,那“被迫离职”的理由就更充分了。
- “被迫离职”的理由一定要写对!这是最最重要的一点!你要是想以“被迫离职”为由走,并且拿到经济补偿,那你提交的辞职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一定要明确写清楚离职的理由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千万别笼统地写“个人原因”或者“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如果你这么写了,那就算单位确实欠薪,你也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了,因为你自己放弃了这个权利。
正确的操作应该是:单位欠薪 -> 你尝试沟通(可选,但建议做)-> 单位仍不支付 -> 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明确写“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然后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空口无凭,证据意识一定要有!你得能证明单位确实欠你工资了,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能显示单位发工资的记录)、考勤记录、跟老板或hr的聊天记录(关于欠薪的)、单位发布的欠薪通知等等,这些都得好好留着,万一以后跟单位打官司,这些都是你的“武器”。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考虑“被迫离职”,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 冷静收集证据: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单位任何关于薪资发放的通知或承诺等所有能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及单位欠薪的材料整理好,备份保存。
- 尝试与单位协商:可以先与单位负责人进行正式沟通,要求其明确发放工资的时间,并保留沟通证据,有时候单位可能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沟通后能解决最好。
- 书面提出“被迫离职”:如果协商无果,或者单位明确拒绝支付,你就可以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务必清晰、准确地写明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注明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这份通知书建议通过EMS等能证明签收的方式寄给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和通知书副本。
- 要求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在通知书中可以一并要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比如离职后X日内)结清所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协商不成,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单位对此置之不理,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单位拖欠工资,员工是完全可以“被迫离职”的,并且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权利,但关键在于,你要能证明单位确实欠薪,并且在提出离职时,一定要把理由写准确、写清楚,千万别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遇到欠薪,别慌,也别忍气吞声,咱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血汗钱,希望今天说的这些,能帮到正在为此烦恼的你,劳动最光荣,拿自己应得的报酬,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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