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离职算被迫离职吗?
哎,说起打工这事儿,最怕的就是遇上糟心事,其中公司拖欠工资,绝对能排进“打工人最头疼事件”前三!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薪日那点盼头,结果左等右等,工资就是不见踪影,这时候,很多朋友心里就犯嘀咕了:“公司这么欺负人,我要是不干了,这算我主动离职,还是能算‘被迫离职’啊?”
明确告诉大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因此离职,是可以算作“被迫离职”的!这可不是空穴来风,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咱们劳动者的坚强后盾。
咱们先琢磨琢磨“被迫离职”这四个字。它的核心意思就是,不是我(劳动者)心甘情愿想走,而是公司那边出了幺蛾子,把我“逼”得没办法,不得不走。那拖欠工资算不算这个“幺蛾子”呢?当然算!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就明明白白写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说的就是咱们常遇到的拖欠工资、少发工资的情况。法律给了咱们劳动者这个权利,就是因为按时足额发工资是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这个义务都做不到,那劳动者当然有理由“不干了”。
这里有个关键点,得给大家拎清楚:不是说公司晚发一天工资,你马上就能以“被迫离职”为由走人。法律上讲的“未及时”,一般会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行业惯例来看,比如说,合同里写了每月10号发工资,结果公司拖到20号还没发,也没个正经说法,那这就妥妥的是“未及时”了。
还有“足额”,就是不能少给钱,说好月薪一万,结果只发八千,那就是“不足额”。
所以说,当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也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时,咱们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就带有“被迫”的性质。因为过错方在公司,是公司先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有些朋友可能会担心,公司会不会找借口说“最近资金周转困难,过几天就发”?偶尔一次,并且公司很快就补发了,可能还好说。但如果是经常性拖欠,或者拖欠时间很长,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时候,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被认定为“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咱们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可不是一笔小钱,是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算的,这不仅仅是“走得痛快”,还能拿到应有的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考虑离职,记住以下几点:
- 保留证据是王道: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以及和公司负责人关于拖欠工资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书面通知等),都要好好保存,这些都是证明公司拖欠工资的关键。
- 书面催告很重要:可以先向公司发送书面的《催告函》,要求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这一步既能给公司一个机会,也能为自己后续的维权留下书面证据。
- 明确离职理由:如果公司还是不发工资,你决定离职,一定要在离职申请或者离职通知中,清晰、明确地写明离职理由是“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千万别稀里糊涂写个“个人原因”,那可就亏大了!
-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因此离职,在法律上是妥妥的“被迫离职”,并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大家千万不要觉得“我走了就啥也没有了”,也不要害怕维权麻烦,咱们辛辛苦苦付出劳动,就该拿到应得的报酬。
遇到这种事,保持冷静,收集好证据,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点都不丢人!如果自己搞不定,也可以寻求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专业律师的帮助,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公司,远离欠薪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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