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着不发,我辞职算被迫离职吗?能拿到补偿吗?

普法百科1个月前 (09-06)8

原创文章内容:

嗨,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特现实的话题,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工资那天能松快松快,结果左等右等,工资条就是不见踪影,银行卡余额也纹丝不动,这种“老板欠薪,员工干瞪眼”的情况,相信不少朋友都遇到过,或者听说过。

工资拖着不发,我辞职算被迫离职吗?能拿到补偿吗?

这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这班没法上了,我辞职!” 但辞职归辞职,大家心里肯定会犯嘀咕:我这种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的,算不算“被迫离职”啊?如果算,那是不是还能跟公司要点补偿?毕竟是公司先对不起咱的嘛!

别急,咱们今天就把这个事儿掰扯清楚。

啥叫“被迫离职”?简单说,就是不是咱员工自己真心想走,而是公司那边出了幺蛾子,把咱“逼”得没办法了,不得不辞职,这跟咱因为个人原因,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而主动辞职,那可是两码事儿!

公司“拖欠工资”,到底够不够成“逼”我们离职的理由呢?

答案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算!

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可是给咱劳动者撑腰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哦,这里用的是“可以解除”,而且这种解除,就属于咱们常说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被迫离职”。

为啥这么说呢?你想啊,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劳取酬,拿工资养家糊口、改善生活嘛。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咱劳动者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如果公司连这个都做不到,那咱继续在这儿干着,心里能踏实吗?生活能有保障吗?法律赋予了咱在这种情况下“说走就走”的权利,而且还不是白走!

关键点来了:如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你“被迫离职”,你不仅可以走,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经济补偿可不是小数目,是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对于咱劳动者来说,可是一笔重要的保障。

当然啦,凡事都有个前提,也不是说公司晚发一天工资你就能立马主张“被迫离职”。得是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形,而且经过你或者相关部门提醒、催告后,仍然不改正或者拖延不付。有些时候,公司可能因为一时的资金周转问题,跟员工好好沟通了,并且承诺了明确的发放时间,员工也表示理解了,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算“被迫离职”的范畴,但如果公司是恶意拖欠,或者长期拖欠,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的糟心事,并且下定决心要离职,记住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1. 保留好证据!保留好证据!保留好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跟公司负责人关于工资发放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公司发布的任何关于工资延迟发放的通知等等,都要妥善保管,这些都是你日后维权的“弹药”。
  2. 尽量书面通知公司。离职的时候,最好写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离职的理由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通过快递(比如EMS,记得保留快递单和送达记录)或者公司内部能留下痕迹的方式交给公司,别傻乎乎地只口头说一声,或者写个“个人原因”离职,那样可就亏大了,经济补偿可能就拿不到了。
  3. 及时维权。如果公司不认可,或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建议参考:

  1. 先礼后兵,尝试协商:发现工资未按时发放,首先可以尝试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领导沟通,了解情况,要求其尽快支付,有时候可能只是内部流程问题,沟通后能解决最好。
  2. 固定证据,防患未然:从一开始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与工作、工资相关的所有证据,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
  3. 明确理由,书面通知:如果协商无果,决定离职,务必在书面通知中清晰、明确地注明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4. 寻求帮助,依法维权:必要时,勇敢地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法律的帮助,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申请离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妥妥的“被迫离职”!你有权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咱们出来打工,挣的是血汗钱,凭什么要被无故拖欠?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老板的法定义务,不是情分。当这个最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咱不能忍气吞声,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留证据、书面通知、依法维权,这三步要走好,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公司,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辛苦钱!如果真遇到了糟心事,也别慌,法律会给你撑腰!

工资拖着不发,我辞职算被迫离职吗?能拿到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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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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