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着不发,我辞职算被迫离职吗?能拿到补偿吗?
原创文章内容: 嗨,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特现实的话题,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工资那天能松快松快,结果左等右等,工资条就是不见踪影,银行卡余额也纹丝不动,这种“老板欠薪,员工干瞪眼”的情况...
咱们得明确一点,不是所有的拖欠工资都能直接等同于“被迫离职”并拿到补偿的,这事儿吧,法律上是有讲究的。
咱们打工人最有力的武器——《劳动合同法》,里面其实早就给咱们撑腰了,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因为老板拖欠工资导致的,其实就可以理解为咱们常说的“被迫离职”。

划重点了啊!不是老板一拖欠,你立马拍屁股走人就算“被迫离职”的,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
如果没走这个书面通知的流程,或者通知里没写清楚是因为“拖欠工资”这个理由,你直接就走人了,那在法律上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你是“主动辞职”,而不是“被迫离职”,这样一来,经济补偿金可能就拿不到了。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别慌,按这几步来:
咱们来看看法律依据,心里更有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拖欠工资,在满足“未及时足额支付”且你“书面通知并明确理由”的前提下,是可以算“被迫离职”的,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咱们打工人挣点钱不容易,遇到这种糟心事,千万别忍气吞声,也别冲动行事,一定要冷静下来,收集好证据,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来,法律是咱们坚强的后盾,要学会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工作顺心!
老板欠薪不发,我走人算被迫离职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拖欠工资,到底能不能算“被迫离职”呢? 咱们得明确一点,不是所有的拖欠工资都能直接等同于“被迫离职”并拿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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