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发,我走人算被迫离职吗?
拖欠工资,到底能不能算“被迫离职”呢?
咱们得明确一点,不是所有的拖欠工资都能直接等同于“被迫离职”并拿到补偿的,这事儿吧,法律上是有讲究的。
咱们打工人最有力的武器——《劳动合同法》,里面其实早就给咱们撑腰了,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因为老板拖欠工资导致的,其实就可以理解为咱们常说的“被迫离职”。
划重点了啊!不是老板一拖欠,你立马拍屁股走人就算“被迫离职”的,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
- “及时足额”是前提:也就是说,老板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工资,或者发的数目不对,少了,这才叫“未及时足额支付”,偶尔晚个一两天,老板也提前打招呼说明了情况,大家都理解,这种一般不算。
- 得是“故意”拖欠:如果老板确实遇到了不可抗力,比如厂子着火了、资金链暂时断了但正在积极想办法,并且跟员工好好沟通了,承诺了明确的发放时间,这种情况可能就不算“恶意拖欠”,但如果老板就是有钱不发,或者找各种借口无限期拖延,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 关键操作:书面通知!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如果你因为老板拖欠工资不想干了,一定要书面通知公司,并且在通知里明确写清楚:“因公司拖欠工资,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现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书面通知,最好能有证据证明公司收到了,比如通过邮件、快递(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当面交给负责人并让其签字确认。
如果没走这个书面通知的流程,或者通知里没写清楚是因为“拖欠工资”这个理由,你直接就走人了,那在法律上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你是“主动辞职”,而不是“被迫离职”,这样一来,经济补偿金可能就拿不到了。
建议参考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别慌,按这几步来:
- 保留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和老板或hr关于工资的聊天记录、公司发布的工资发放通知等等,只要能证明你在这家公司上班,以及公司确实拖欠了你工资的,都赶紧收集好,存起来!
- 先礼后兵(协商):可以先试着跟老板或者HR沟通一下,问问是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能发,有时候可能真的是公司一时周转不开,沟通一下也许能解决,沟通的时候也要留个心眼,比如录音(注意当地法律是否允许)。
- 正式书面通知:如果协商无果,或者老板就是耍赖,那你就可以考虑发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一定要写明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
- 申请劳动仲裁:拿着你的书面通知和所有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以包括: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相关法条
咱们来看看法律依据,心里更有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拖欠工资,在满足“未及时足额支付”且你“书面通知并明确理由”的前提下,是可以算“被迫离职”的,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咱们打工人挣点钱不容易,遇到这种糟心事,千万别忍气吞声,也别冲动行事,一定要冷静下来,收集好证据,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来,法律是咱们坚强的后盾,要学会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工作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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