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一拖再拖,3个月没下文了!我这算被迫离职吗?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房租、水电、柴米油盐,哪一样不花钱?可要是遇上公司效益不好,或者老板就是“老赖”性格,工资这事儿就悬了,最近就有朋友问我:“律师,我们公司已经连续三个月没发工资了,我每天上班都没心思,这日子没法过了!我不想干了,但又觉得就这么走了太亏,我这情况能算‘被迫离职’,跟公司要点补偿吗?”
这问题问得太及时了!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好好说说这个“连续拖欠工资3个月”和“被迫离职”的事儿。
什么是“被迫离职”?
说白了,“被迫离职”不是你主动想走,而是公司那边出了幺蛾子,把你逼得没办法,不得不离开,这种情况下,按照咱们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员工是有权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的!这可是咱们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连续拖欠工资3个月,到底算不算“被迫离职”的理由呢?
答案是:算!但有前提!
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早就给咱们把腰杆挺直了!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想啊,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劳动最直接的回报,也是咱们养家糊口的根本,公司连续三个月都不给你发工资,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不及时”了,这简直就是“恶意拖欠”!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生活都成了问题,还怎么安心工作?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说,如果你遇到公司连续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拖欠工资,你是完全有权利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的。
这里有个非常关键的步骤,千万不能少!
光心里觉得“我被迫了”不行,得有实际行动,而且这个行动还得“讲究章法”。
你必须得用书面形式(比如邮件、EMS快递、或者公司内部认可的书面沟通渠道)明确通知用人单位,告诉他们:“因为你们公司连续X个月(比如3个月)未及时足额支付我的劳动报酬,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现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通知非常重要!一定要书面!一定要明确说明理由!不能只是口头说说,或者一生气直接走人,那后面可能就麻烦了。
如果没做到这一点,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你没书面通知,或者通知里没说清楚是因为“拖欠工资”这个理由,那公司可能会反咬一口,说你是“主动离职”或者“旷工”,到时候你想拿经济补偿,可能就会遇到阻碍,这个“书面通知”和“明确理由”是核心中的核心,务必牢记!
那“被迫离职”之后,我能拿到什么呢?
最直接的,就是你被拖欠的那3个月(或者更长时间)的工资,这笔钱公司是必须一分不少给你的!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照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个工资标准,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你在公司干了3年,每个月平均工资是8000块,那公司就该给你 3 × 8000 = 24000块的经济补偿金,再加上被拖欠的工资,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是你应得的!
有没有例外情况呢?
法律是严谨的,如果公司确实遇到了暂时的、不可抗力的困难,比如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并且已经跟员工好好商量过,员工也同意暂时缓发工资,那这种情况可能就不算“被迫离职”的情形,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而且公司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恶意拖欠、无故拖欠,那肯定是跑不了的。
总结一下核心观点:
- 连续拖欠工资3个月,在法律上,员工是有权“被迫离职”的。
- 关键在于:你要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被迫离职”后,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 证据是王道!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沟通记录(证明你催过工资)、书面解除通知的复印件或送达凭证等等,都要保留好!
建议参考: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连续3个月(或以上)拖欠工资的情况,别慌,按这几步走:
- 第一步:收集证据。把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你的工资标准、以及公司拖欠你工资的所有证据都整理好,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考勤记录、和老板/HR的聊天记录(催工资的)、公司发布的关于拖欠工资的通知等等。
- 第二步:书面通知。写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清楚解除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通过EMS(记得用快递单号,保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公司指定的、有记录的邮箱发给公司负责人或HR部门,自己一定要留一份复印件或电子版。
- 第三步:协商沟通。发完通知后,可以尝试跟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愿意协商解决,那是最好的,省时省力。
- 第四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别犹豫,拿着你的证据和书面通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是免费的。
相关法条:
为了让大家心里更有底,我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列出来,大家可以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朋友们,辛辛苦苦上班赚钱,拿到应得的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公司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这绝对不是小事,已经严重影响到咱们的正常生活了。
在这种情况下,你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裸辞”,法律赋予了你“被迫离职”的权利,并且支持你向公司追讨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核心中的核心就是:保留好证据,并且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公司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别让自己的血汗白流!
如果公司耍赖,别犹豫,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咱们不惹事,但也绝不怕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们理直气壮! 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你身边有遇到类似困扰的人,也欢迎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他们,有其他法律问题,也欢迎大家继续交流,祝大家都能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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