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算被迫离职吗?能要补偿吗?
“唉,这个月工资又没发,家里等着钱开锅呢,这班儿真是没法上了!” 相信不少打工人都有过类似的糟心事,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发薪日能拿到应得的报酬,可偏偏有些公司就是拖着不给,这时候,很多人心里就犯嘀咕了:公司这么明目张胆地拖欠工资,我要是不干了,算不算“被迫离职”啊?能不能跟公司要点补偿呢?
咱得明白,“被迫离职”不是咱嘴上说说就算的,法律上有它特定的含义和条件,就是用人单位那边出了幺蛾子,做了一些严重损害咱们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把咱们逼得实在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这时候咱们提出辞职,才可能被认定为“被迫离职”。
“拖欠工资”算不算能让咱们“被迫离职”的那个“幺蛾子”呢?
答案是:算!但有前提!
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早就给咱们撑腰了,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包含了咱们常说的“拖欠工资”。
这里的“拖欠”可不是说晚发一天两天就算的,得是那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着不给,或者找各种借口少发、不发,比如说,合同里写好了每月10号发工资,结果公司连续好几个月都拖到月底,甚至干脆不发,也不给个正经解释,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行为就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这时候,你要是不想干了,提出辞职,就可以算是“被迫离职”。一旦被认定为被迫离职,根据法律规定,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经济补偿金可不是小数目,是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晚发工资”都能立马算“被迫离职”,比如说,公司遇到了突发的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提前跟大家打了招呼,承诺了明确的发放日期,而且之后也确实兑现了,这种情况可能就不算,或者只是偶尔一次因为财务流程问题晚发了几天,公司也及时纠正了,这种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
关键在于公司拖欠工资的“程度”和“主观恶意”,是偶尔失误还是长期恶意拖欠?是暂时困难还是故意赖账?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判断。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打算以“被迫离职”为由辞职,记得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跟公司沟通工资事宜的聊天记录、公司发布的拖欠工资通知等等,这些都是你日后维权的重要武器,辞职的时候,最好书面通知公司,并在通知里明确写上辞职的理由是“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别稀里糊涂就写个“个人原因”,那可就亏大了!
建议参考:
- 先礼后兵,积极沟通:发现工资未按时发放,先试着跟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沟通,了解情况,要求尽快发放,很多时候,可能只是内部流程问题。
- 擦亮眼睛,判断性质:区分是偶发的、有合理解释的延迟,还是恶意的、长期的拖欠,对于前者,可以适当理解;对于后者,要果断维权。
- 保留证据,至关重要:从入职第一天起,就要有意识地保留所有与工作和薪酬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在公司出现拖欠工资苗头时,更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
- 书面通知,明确理由:如果决定“被迫离职”,务必以书面形式(邮件、快递签收函等可追溯方式)通知公司,清晰、明确地写明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依法维权,及时行动:如果沟通无效,公司拒不支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别拖延,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可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这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但维权也要讲究策略和证据,不能一时冲动,希望大家都能遇到诚实守信的好老板、好公司,不用走到“被迫离职”这一步,可万一真遇到了糟心事,也别慌,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们付出了劳动,就理应得到足额、及时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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