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唉,这个月工资又没发,老板到底想干嘛?”“都拖了三个月了,家里快揭不开锅了!”……如果你正在经历被老板拖欠工资的窘境,那种焦虑、无助,甚至愤怒的心情,我太能理解了,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工资过日子、养家糊口,结果老板一句“没钱”就给打发了,换谁心里都堵得慌。
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会想:“他不仁,我不义!我不干了还不行吗?”但仅仅是“不干了”,似乎又便宜了这种无良老板,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来了:因为老板拖欠工资,我能不能“被迫离职”,然后不仅要回欠我的工资,还要让他给我一笔经济补偿呢?
答案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
咱们常说的“被迫离职”,在法律上叫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听起来有点绕,说白了,就是单位有过错,把你“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你因此辞职,单位不仅要把欠你的钱给你,还得额外给你一笔“分手费”——经济补偿金。
哪些情况算单位“有过错”呢?《劳动合同法》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其中一条非常关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实就是咱们说的“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
“及时”,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工资,比如每月10号发,结果拖到20号还没发,这就可能构成“未及时”,偶尔因为银行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晚个一两天,跟员工打个招呼解释清楚,一般不算,但如果是长期、恶意拖欠,那肯定没跑。
“足额”,就是一分不少地发,不能随便找理由扣你的工资,业绩不达标”、“迟到一次扣三天工资”(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规定本身就可能违法)等等,除非是依法依规有明确依据的扣款,比如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等。
如果你的老板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而且是“未及时”或者“未足额”,甚至两者皆有,那你就有了主张“被迫离职”的重要筹码。
这里有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点,大家一定要记牢:
你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人,然后说“我是被迫离职的”。
正确的操作应该是:
你要“通知”单位,最好是书面通知(邮件、微信、钉钉等可追溯的方式都行,最稳妥的是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好回执),明确告知单位:“因为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我的劳动报酬(这里可以写明具体拖欠了哪几个月的工资,共计多少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我现在决定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你的“被迫离职”才算有据可查,口头说一声就走,事后单位不认账,你就麻烦了。
通知发出后,劳动关系即解除,你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
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拿着你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单位没发工资或没足额发)、书面的解除通知(证明你是“被迫离职”及离职原因)等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 拖欠的工资;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核心思路就是:单位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因”,你据此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是“果”,然后通过仲裁要回“工资”和“补偿”。
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单位是不是真的遇到了不可抗力导致暂时无法发薪,并且已经跟员工做了说明和承诺?或者单位只是跟你个人有工资核算上的争议,并非恶意拖欠?这些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认定。
(建议参考)
如果你不幸遭遇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打算通过“被迫离职”来维权,我给你几点实操建议:
- 保留好所有证据:这是重中之重!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与老板或HR关于工资发放的沟通记录(微信、QQ、邮件等)、单位发布的任何关于薪资的通知等等。
- 尝试与单位协商:可以先跟老板或HR沟通,了解欠薪原因,并明确告知其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其限期支付,沟通过程注意录音或保留书面记录。
- 书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协商无果,或者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就可以书面发出这个通知。通知中务必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注明你的姓名、工号、入职日期、解除日期等信息,建议通过EMS邮寄给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并在快递单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也可以将电子版通过单位认可的内部沟通渠道发送一份。
- 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在发出解除通知后,就可以准备材料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了,仲裁请求可以包括: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别错过了时间。
-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或者单位态度强硬、争议较大,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你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员工并非只能忍气吞声或者“净身出户”。“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
关键在于,你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确实拖欠了你的工资,并且按照法定程序(主要是书面通知)行使了你的解除权。
遇到欠薪,不要慌,也不要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可给可不给的“恩赐”,如果单位耍赖,勇敢地去仲裁,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老板欠薪,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