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交了,但工资拖着不给,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普法百科18小时前3

“唉,我们公司吧,社保每个月倒是按时给我交着,这点还行,可就是这工资,已经拖了快两个月了,问财务就说再等等,老板也见不着人影,我这房贷车贷,一家老小等着吃饭呢,这日子可怎么过?”

相信不少朋友可能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心里那个憋屈啊!社保交了,说明公司好像还“在乎”我们这层劳动关系,但工资拖欠,这又是实打实的“要命”问题,很多人就会琢磨:这种情况,我能不能“一拍两散”,来个“被迫离职”,然后让公司给我点补偿呢?毕竟是公司先不地道的。

社保交了,但工资拖着不给,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问题来了:交了社保,但拖欠工资,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呢?

答案是:能!必须能!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您别不信,听我给您掰扯清楚。

咱们得明白,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劳动最直接、最核心的回报,是咱们养家糊口的根本。劳动合同法》里可是明明白白写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及时足额”四个字,份量可不轻!

有些公司可能会觉得,我社保都给你交了,没亏待你,工资晚发几天怎么了?这种想法大错特错!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更是用人单位的核心义务,这俩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社保交了,不代表工资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

什么是“被迫离职”呢?

法律上其实没有“被迫离职”这个 exact 的说法,咱们通常说的“被迫离职”,在法律上对应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或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看清楚了吗朋友们?这里面明确提到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可是咱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

划重点:就算公司给你交了社保,只要它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你就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不是你主动辞职,而是因为公司的过错导致你“不得不”离职,你完全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人可能会担心,“我主动提离职,会不会就拿不到钱了?” 这里要纠正一个误区:因公司过错导致的“被迫离职”,和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那可是两码事!前者不仅能走,还能依法要补偿!

别再傻傻地以为“只要社保交了,工资拖就拖了,我也没办法”,你的劳动付出,理应得到及时足额的回报,工资,就是你应得的!

那具体该怎么做呢?

你得保留好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没发工资或晚发工资)、考勤记录,以及你和公司沟通工资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等等,越全越好。

你需要向公司发出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这个通知书非常重要,一定要写清楚解除的理由是“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最好通过快递(比如EMS,记得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公司内部能留下痕迹的方式送达给公司,并要求公司签收,别口头说一下就走了,那可不行,口说无凭。


建议参考:

  1. 收集证据是王道:务必第一时间收集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拖欠你工资的所有证据材料,这是你后续维权的基石。
  2. 书面通知是关键:“被迫离职”不是拍屁股走人,一定要有书面通知,明确离职原因,这是你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通知中务必注明“因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决定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贵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发出通知后,可以和公司协商处理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事宜,如果协商不成,不要犹豫,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你的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4.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觉得过程复杂,或者公司态度强硬,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找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他们能给你更具体、更有效的指导。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交了社保但拖欠工资”,绝对不是公司可以免责的理由,更不是咱们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的借口。

核心思想就是:只要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不管它社保交得多“勤快”,你都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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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交了,但工资拖着不给,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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