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工资,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说起打工,咱们图啥?不就图个按时发工资,安安稳稳过日子嘛,可偏偏有些公司,就喜欢在工资上“打太极”,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搞得咱们心里七上八下,生活都没了着落,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会想:“他不仁,我不义,我干脆辞职算了!” 但辞职,也得分情况,要是公司真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了,咱们能不能来个“被迫离职”,不仅潇洒走人,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呢?
哎,这“被迫离职”可不是咱们嘴上说说就算的,它在法律上是有讲究的,不是公司稍微迟发两天工资,咱们就能立马主张“被迫离职”的。
咱们得明确一点,工资是咱们劳动者的血汗钱,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公司天经地义的义务。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这可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而且公司还得给咱们经济补偿。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您可千万得记牢了:
- “未及时”和“未足额”是硬杠杠。“未足额”好理解,就是给少了。“未及时”呢,就是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发薪日,还没有发工资,偶尔因为银行系统故障之类的客观原因晚个一两天,公司也及时说明了情况,这种小插曲一般不算。
- 得先“催告”,给公司一个机会。咱们不能一发现公司没发工资,扭头就说“我被迫离职了”,按照规矩,咱们得先跟公司提出来,明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最好是书面形式,比如发个邮件、微信或者书面通知书,并且保留好证据。这一步很重要,叫“催告”。
- 公司“拒不支付”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也就是说,咱们催告之后,公司明确说不给,或者拖了很久还是不给,这个“合理期限”,法律上没有一刀切的规定,一般理解为给公司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比如个把星期。
如果公司确实拖欠了您的工资,您也按照上述步骤做了催告,而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不给您发工资,那这时候,您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就是咱们常说的N(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当然啦,也不是所有情况都能算“被迫离职”,如果公司只是暂时资金周转有点困难,跟大家商量好了,晚点发工资,大家也同意了,那之后就不能再拿这个说事说要被迫离职,或者,是因为您自己的原因,比如没按时提交考勤,导致公司没法核算工资,那这种情况也不算。
遇到拖欠工资,咱们心里肯定不好受,但别慌,也别硬碰硬,先收集好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跟公司沟通的记录等等,按照法律程序来,该催告催告,该维权维权。
建议参考:
如果您不幸遭遇公司拖欠工资,并且打算通过“被迫离职”来维权,建议您:
- 冷静收集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公司关于工资发放的规章制度、与公司负责人或HR就拖欠工资事宜沟通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等。
- 书面催告:向公司发出书面的《催告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明确指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并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例如7个工作日内)支付,务必通过EMS等可追踪的方式邮寄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和通知书副本,如果公司内部有OA系统或指定邮箱,也可同时发送电子版。
- 谨慎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公司收到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后,再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务必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公司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同样,书面形式并保留证据。
- 协商与仲裁:发出解除通知后,可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拖欠工资在满足“未及时足额支付”且经劳动者催告后,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条件下,是构成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法定理由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维权之路可能会有些波折,但请相信法律是咱们劳动者坚强的后盾,遇到问题,保持理性,依法依规,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都能遇到按时发工资、善待员工的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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