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不给,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大伙儿辛辛苦苦上班,图个啥?不就图个按时拿到工钱,养活自己和家人嘛!可偏偏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就是拖着工资不给,真是能把人急死、气死!那种感觉,就像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硬生生抢走了,心里憋屈得慌,...
嘿,打工人!咱们出来干活,图的就是按时拿到辛苦钱,好好过日子,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太闹心了!活儿干了,钱没影,问了几次还推脱,心里那叫一个憋屈,这时候,不少朋友就动了辞职的念头,但又觉得不甘心:凭什么我走了,便宜了他?我能不能以“被迫离职”的方式走,还能要点补偿呢?
答案是:可以!但有前提,有讲究!

咱们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把咱们给“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这时候咱们提出离职,就叫“被迫离职”,这种情况下离职,咱们是有权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的!
那“拖欠工资”到底算不算能让咱们“被迫离职”的情形呢?
算!而且是非常典型的一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包括了咱们常说的“拖欠工资”。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得拎清楚:
不是所有的“晚发”都叫“拖欠”,也不是所有的“拖欠”都能立刻触发“被迫离职”。得是那种明显的、没有正当理由的、长时间的拖欠,或者干脆就耍赖不给。
那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我想“被迫离职”,具体该咋操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打工人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拍拍屁股走人。“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不仅能潇洒离开,还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但记住,这一切都建立在你能证明公司确实拖欠工资,并且按照法定程序(主要是书面通知)提出离职的基础上。
遇到欠薪别慌,先收集证据,再书面通知,最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咱们的辛苦钱,一分都不能少!
老板欠薪不给?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嘿,打工人!咱们出来干活,图的就是按时拿到辛苦钱,好好过日子,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太闹心了!活儿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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