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能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嘿,打工人!咱们出来干活,图的就是按时拿到辛苦钱,好好过日子,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太闹心了!活儿干了,钱没影,问了几次还推脱,心里那叫一个憋屈,这时候,不少朋友就动了辞职的念头,但又觉得不甘心:凭什么我走了,便宜了他?我能不能以“被迫离职”的方式走,还能要点补偿呢?
答案是:可以!但有前提,有讲究!
咱们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把咱们给“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这时候咱们提出离职,就叫“被迫离职”,这种情况下离职,咱们是有权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的!
那“拖欠工资”到底算不算能让咱们“被迫离职”的情形呢?
算!而且是非常典型的一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包括了咱们常说的“拖欠工资”。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得拎清楚:
- “及时”:就是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超过了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发薪日,或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迟支付期限(比如有些地方规定次月月底前必须支付上月工资),偶尔晚个一两天,老板及时沟通说明了情况,之后也补上了,可能不算,但如果是长期、恶意拖欠,那肯定没跑。
- “足额”:就是不能少发、克扣,该给多少就得给多少,不能找各种借口扣工资。
不是所有的“晚发”都叫“拖欠”,也不是所有的“拖欠”都能立刻触发“被迫离职”。得是那种明显的、没有正当理由的、长时间的拖欠,或者干脆就耍赖不给。
那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我想“被迫离职”,具体该咋操作呢?
- 收集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你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以及未发工资的事实)。
- 与老板或HR沟通工资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等(证明你催过,对方承认或推诿)。
- 如果公司有出具过欠条、承诺书之类的,那更是铁证!
- 书面通知!这一步非常关键!你不能口头跟老板说一句“你欠我工资,我不干了”就完事了,你得正式地、书面地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通知书里要写清楚: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把具体欠薪事实简单描述一下,比如从X年X月到X年X月共拖欠工资XX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本人现通知公司于X年X月X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 通知的送达方式也很重要,最好是通过快递(比如EMS)邮寄到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收件人写法定代表人或HR负责人,并在快递单上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己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能当面递交并让对方签收,那更好,也可以同时发一份电子版到公司官方邮箱。
- 办理离职手续,要求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通知发出后,劳动关系就解除了,你可以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离职当天或次日)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标准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公司耍赖不给,就去申请劳动仲裁!拿着你的证据和那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建议参考:
- 先礼后兵,尝试沟通:发现工资没按时发,先跟公司负责人友好沟通一下,了解情况,看是暂时困难还是故意拖欠,有时候可能真是公司遇到点坎儿,沟通后能解决最好,沟通的过程也要注意保留证据。
- 别自己“裸辞”:如果你啥也没说,直接就不去上班了,或者只口头提了离职,没提“被迫”的理由,那很可能被认定为你主动辞职,这样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了,得不偿失。
- 书面通知是关键,内容要写对:一定要书面!一定要写明是因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并且要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
- 保留好所有证据,仲裁时用得上:证据是王道,没有证据,说啥都白搭。
- 不懂就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劳动纠纷有时候也挺复杂,如果自己搞不清楚,别犹豫,赶紧找劳动仲裁部门咨询,或者找个律师问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打工人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拍拍屁股走人。“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不仅能潇洒离开,还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但记住,这一切都建立在你能证明公司确实拖欠工资,并且按照法定程序(主要是书面通知)提出离职的基础上。
遇到欠薪别慌,先收集证据,再书面通知,最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咱们的辛苦钱,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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