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动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普法百科2个月前 (09-17)4
法律解析:

60岁以上劳动者能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着明确的界定。在我国,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其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特殊之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60岁以上的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那么其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在工作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与劳动关系存在差异。

如果60岁以上的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如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

所以,60岁以上劳动能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实际的用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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