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普法百科17小时前1
法律解析:

60岁以上的劳动关系有可能成立,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仍可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通常男性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若此时该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那么其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能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合作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一些特殊规定,比如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规定。

如果60岁以上的人员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否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其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例如,某60岁老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一家工厂工作,接受工厂的考勤管理,按照工厂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厂按月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60岁以上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倾向于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判断标准,而有些地方会综合考虑更多因素。所以,60岁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性质,要结合具体事实和当地的司法实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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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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