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什么为准

普法百科2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用工之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关键时间点是“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例如,新员工第一天到公司报到,按照公司安排开始进行工作相关的事务,不管当天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这一天起,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

将用工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从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就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如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用人单位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另一方面,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同样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用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先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依然是用工之日。用工之日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以及何时建立的关键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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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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