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什么为准
法律解析: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用工之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
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主要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特殊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等内容。
关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之日”是关键节点,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实际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比如,某员工于 3 月 1 日到公司上班,开始从事具体工作,那么从 3 月 1 日起,该员工与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员工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后,员工就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后,特殊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一些特殊人员,如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等,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有特殊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通常也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实习协议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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