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能算被迫辞职吗?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天,可要是遇上公司拖欠工资,那心里肯定堵得慌,甚至会动了辞职的念头,但辞职吧,又觉得亏,毕竟是公司先“不仁”,这时候,很多人就会琢磨:公司老拖着工资不发,我能不能算“被迫辞职”,然后要求点补偿呢?

这可不是个小问题,关系到咱们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今天咱就好好聊聊这个事儿。

公司拖欠工资,我能算被迫辞职吗?

咱得明白啥叫“被迫辞职”,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那边出了幺蛾子,有过错在先,把员工给“逼”得没办法了,不得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员工走了,按法律规定,公司是要给经济补偿的,这跟员工自己单纯不想干了,或者因为个人原因辞职,那可是两码事,后者通常是拿不到补偿的。

拖欠工资算不算这个“幺蛾子”,能不能成为“被迫辞职”的理由呢?

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算!

劳动合同法》里就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包括了咱们常说的拖欠工资。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得拎清楚,不是说只要工资晚发了一天,就能立马拍桌子说“我被迫辞职,你得赔我钱”。

  1. “及时”的界定:公司都有明确的发薪日,如果到了发薪日,公司没发,或者只发了一部分,那就算“未及时”,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公司遇到不可抗力,暂时发不出工资,但跟员工说清楚了,并且承诺了补发日期,员工也同意了,这种可能就不算“未及时”,但如果公司是无故拖欠,那没跑。
  2. “足额”的界定:就是说,不能少发,比如合同约定月薪一万,结果只发了八千,那就是“未足额”。
  3. “被迫”的意味:就是说,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你没办法再继续干下去了,而不是你本来就想走,正好公司又拖欠工资,你就顺水推舟把这个当借口。

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直接导致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如果公司确实长期、无故拖欠你的工资,让你生活都成了问题,那你以此为由提出辞职,是可以被认定为“被迫辞职”的,这时候,你不仅能顺利辞职,还能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大概是每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公司只是偶尔一次因为客观原因晚发了几天,并且很快就补上了,也跟员工做了解释沟通,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是以此为由“被迫辞职”,可能就不太容易得到支持。

建议参考:

如果您真的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考虑“被迫辞职”,请记住以下几点:

  1. 保留好证据是王道: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公司未按时发薪)、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书面通知等,证明你曾就拖欠工资事宜提出过异议)、公司发布的工资支付制度或相关通知等,都要妥善保管,这些是你日后维权的关键。
  2. 先尝试沟通协商:有时候公司可能真的遇到暂时的困难,沟通一下也许能解决问题,比如约定明确的补发日期,沟通时最好也留下书面记录。
  3. 书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沟通无效,决定辞职,一定要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里要写清楚,你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通知书最好通过快递(如EMS,记得备注文件名称和收件人)或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4. 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收到通知后,还是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那您就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确实可能构成员工“被迫辞职”的法定理由,并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一切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万一真碰上这种糟心事,千万别一时冲动直接走人,也别自认倒霉,先冷静下来,收集好证据,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该沟通沟通,该书面通知就书面通知,必要时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咱们挣的每一分钱,都是自己的血汗钱,理应得到尊重和及时支付!

公司拖欠工资,我能算被迫辞职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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