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可以走被迫离职吗?
前言:小王2019年5月16日入职A公司,2021年5月-8月,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及时发放工资,后于2022年1月-2月逐步补齐,2023年6月未及时发放工资,小王产生了强烈的不安全感,想要换一家公司,同时想获得经济补偿金,准备发起被迫离职,他的诉求会被支持吗?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但在实务中,特别是疫情期间,由于出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薪资,出于公平的考量,仲裁委员会一般在裁决这种情况下的案件时会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会轻易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疫情结束之后,经济下行,部分企业经营仍然困难,在并非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对此裁决的尺度也比较慎重,不会轻易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的诉求不易得到支持。那么,如果公司出现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得到更大概率的支持呢?
一、向公司发出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如果公司拖欠了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要先向公司发出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如不按期支付,视为恶意拖欠。既明确支付期限,也表明态度,避免公司事后说你们已经协商一致、你本人同意暂缓发放工资等情况,到时候陷入争议,不利于仲裁委对事实的判断;
二、携带《劳动合同》或者通过电话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此时需要注意,仅向劳动监察反馈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即可,不宜放大其他事项,否则劳动监察大队可能会以劳动者和公司存在争议为由让你走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会向公司了解情况,如果拖欠工资事实成立,也会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三、发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人提出这种情况可以按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主动提起被迫离职,并主张N的经济补偿金。但根据过往实例来看,我们不建议走被迫离职,最好的方式是发起在职仲裁,即只要工资不提离职,原因是这种情况下的被迫离职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概率并不算很高,存在风险,走在职仲裁的方式更加稳妥一些,既能要工资,还能正常工作。如果公司因为你提起了正常的索要工资的在职仲裁而恼羞成怒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直接辞退你,那么恭喜你,你将有机会拿到2N赔偿;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就此维权就需要有方法和有耐心,不宜简单粗暴处理,这个过程中要按照上述步骤逐步推进,争取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委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