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揭秘,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赔偿金是N还是N+1?别再糊涂拿少了!

普法百科1天前7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个大家都特关心的事儿——工资!辛辛苦苦上班,图的不就是那份薪水嘛,可要是遇上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左拖右拖,那真是能把人急死、气死!

这时候,很多朋友就会琢磨:“这班我是一天也不想上了!辞职!” 但辞职归辞职,咱们付出的劳动不能白瞎,该有的补偿是不是也得说道说道?于是乎,“N”和“N+1”这两个词就冒出来了,到底咱们这种因为老板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的情况,能拿到的是N还是N+1呢?

律师揭秘,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赔偿金是N还是N+1?别再糊涂拿少了!

别急,听我给你掰扯清楚。

咱们得明白这两个“N”都是啥意思。

第一个N:经济补偿金(N倍月工资)

这个“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简单说,就是如果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没按时发工资、没交社保等等,咱们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得给咱们一笔经济补偿。

这个N怎么算呢?一般是根据你在这家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就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哦。

第二个N+1里的“+1”:代通知金

那“N+1”又是啥呢?这里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意思是,本来单位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提前通知,就得额外给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就是那个“+1”。

划重点了啊!这个“N+1”的适用情况是有严格规定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里说的那几种情形,比如员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还是不行;又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没法履行,双方又协商不成变更合同内容的。

回到咱们最关心的问题:因为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到底是N还是N+1呢?

答案是:通常情况下,是N!也就是经济补偿金。

为啥呢?因为你是“被迫离职”,老板拖欠工资,这已经严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你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的。

而那个“+1”的代通知金,是单位主动辞退员工时,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要支付的,咱们这种是自己因为单位过错而辞职,+1”一般是拿不到的。很多朋友会把“N”和“N+1”搞混,以为只要是离职补偿就是N+1,这其实是个误区。

举个栗子:小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1万块,最近公司连续3个月没发工资,小明实在没办法,就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就是 3(工作年限)× 1万(月工资)= 3万元,这就是N=3的情况,没有那个“+1”。

核心思想就是:拖欠工资导致的被迫离职,依法你能拿到的是N倍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N+1。别被“N+1”这个词忽悠了,也别少拿了自己应得的N!


建议参考:

  1. 保留证据是王道:一旦发现单位拖欠工资,要第一时间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与老板或HR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单位拖欠工资的通知或证明等,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
  2. “被迫离职”要有书面通知:辞职的时候,一定要写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明确注明解除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通知书最好通过EMS等可追踪的方式寄给单位,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口头辞职或者辞职理由写“个人原因”,那可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了!
  3. 先协商,后仲裁:可以先尝试跟单位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宜,如果协商不成,那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别错过了时间!
  4. 搞清楚“N”的计算基数和年限:月工资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年限要精确计算,不满半年按0.5N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1N算。
  5. “N+1”别强求,但“N”一定要争取:拖欠工资被迫离职,主要争取的是N倍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辞退你,否则“+1”的代通知金一般不适用。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因为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被迫离职”,能拿到的是“N”——也就是经济补偿金,这个N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那个听起来更诱人的“N+1”,主要是针对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辞退员工时,需要支付的“代通知金”,这和咱们因为拖欠工资而主动“炒老板鱿鱼”的情况不一样。

遇上拖欠工资的糟心事,别慌,也别稀里糊涂就辞职了,记住你的权利,收集好证据,写好书面的被迫离职通知,勇敢地去争取属于自己的N倍经济补偿金!钱袋子的事情,可不能马虎!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祝你维权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辛苦钱!

律师揭秘,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赔偿金是N还是N+1?别再糊涂拿少了!,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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