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赔偿该按n+1还是2n算?律师给你说明白!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结果呢?老板一句‘没钱’,工资就这么拖着,一拖就是好几个月,房租、房贷、生活费,哪一样不要钱?这种日子,谁受得了?”
我知道,当你因为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实在熬不下去,不得不选择离职的时候,心里肯定又委屈又愤怒,除了尽快脱身,最关心的莫过于:我这种情况,能拿到多少赔偿?是传说中的“n”,还是“n+1”,甚至是“2n”呢?
别急,咱们一个一个来解释,把这个问题彻底搞懂!
咱们得明白“n”、“n+1”、“2n”都是啥意思?
- “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这个“n”是根据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1年,就给你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一般是指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1”:这个“+1”指的是代通知金,什么情况下才有这个“+1”呢?通常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多支付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让你有时间准备。
- “2n”:指的是赔偿金,这可是个“狠角色”!它是经济补偿金(n)的两倍,什么时候能拿到“2n”呢?一般是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n”的赔偿金。
重点来了: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算哪一种?
好,现在回到咱们的核心问题: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到底能拿多少赔偿?
这里的关键是“被迫离职”这四个字,这在法律上叫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你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主动提出离职,并且在离职通知中明确说明了这个理由,那么这种情况下,你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n”的,这是你的合法权益!
那“n+1”呢?“被迫离职”是没有“+1”这个代通知金的,因为“+1”主要是针对公司主动辞退员工,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而你这里是“被迫”,是你主动提出的,所以通常拿不到“+1”,除非公司和你协商一致,愿意额外给,那另说。
那“2n”呢?“2n”是赔偿金,主要适用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你没犯什么大错,公司无缘无故就把你开除了,而“被迫离职”是你基于公司的过错(拖欠工资)主动解除合同,这和公司“违法解除”是两码事。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拿不到“2n”。
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你有权主张的是“n”——即经济补偿金。
举个栗子:小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10000元,公司拖欠了他3个月工资,他多次催讨无效后,书面通知公司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那么小明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就是3个月工资 × 10000元 = 30000元,这里没有“+1”,也不是“2n”(60000元)。
为什么不是“2n”?我感觉公司太可恶了!
我非常理解你的心情,拖欠工资确实是公司不对,非常可恶!法律上对于“经济补偿金”(n)和“赔偿金”(2n)的适用条件是有明确区分的。
“2n”的惩罚性更强,是针对公司主动、违法地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被迫离职”是员工主动基于公司的过错解除合同,法律赋予员工获得“n”的经济补偿,已经是对员工权益的保护了。
如果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拖欠工资,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另当别论了,但单纯就“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这一点,核心是“n”。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面临公司拖欠工资的困境,并且考虑离职,记住以下几点,能更好地维护你的权益:
- 保留好所有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与老板/HR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等,证明对方承认拖欠工资)、公司拖欠工资的通知或公告等。
- 书面提出“被迫离职”通知!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快递邮寄并保留凭证,或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并保留发送记录)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在通知中明确写明离职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千万别口头说一声就走了,也别写“个人原因”离职,那样可能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了!
- 与公司协商!离职后,可以尝试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的支付问题。
- 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要在离职后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n”。
相关法条:
为了让大家心里更有底,我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列出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说到底,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咱们能堂堂正正主张的赔偿是“n”——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权利,是对咱们付出的认可和补偿。
“n+1”通常不适用,“2n”则是针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与咱们今天说的“被迫离职”不是一回事。
遇到这种事,千万别慌,也别自认倒霉。保留证据、书面通知、及时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血汗钱!咱们付出了劳动,就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公司耍赖,劳动仲裁见! 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大家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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