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为啥还败诉了?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最近又碰到好几个朋友咨询,说公司明明拖欠工资,自己忍无可忍“被迫离职”了,本想着能顺顺利利拿到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下来,竟然败诉了!这心里别提多憋屈了,明明是公司有错在先,怎么到头来自己还输了官司?这到底是哪儿出了问题呢?

其实啊,“被迫离职”听着简单,好像只要公司有错,我们就能拍屁股走人还能拿钱,但这里面的门道可不少,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聊聊,为啥有时候公司欠了工资,你“被迫离职”却还是会败诉。

公司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为啥还败诉了?

第一个坑:证据不足,口说无凭!

很多朋友觉得,公司欠我工资,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儿吗?我同事都能证明!但在法律上,“明摆着的事儿”也需要证据说话,你说公司拖欠工资,那具体欠了多久?欠了多少?有没有书面的凭证,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这些都是证明公司拖欠工资的关键证据。

有些公司可能口头承诺,或者干脆就没给过工资条,发工资也是现金,这就给劳动者取证带来了麻烦,如果你手里没有过硬的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那“被迫离职”的基础就不牢固,败诉风险自然就高了。

第二个坑:辞职报告的“理由”没写对!

这可是个重灾区!很多朋友离职的时候,心里堵得慌,辞职报告写得比较情绪化,个人原因,特此辞职”、“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或者干脆就没写具体理由,等到后来想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就傻眼了。

如果你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一定要在辞职报告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明理由:“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具体写明拖欠工资的事实),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千万别写“个人原因”!一旦写了个人原因,后面再想以“被迫离职”为由要补偿,基本就没戏了,仲裁委和法院很难支持你。

第三个坑:“被迫”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是所有你觉得“被迫”的情况,法律都认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关于工资的主要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面,“及时”和“足额”都很关键,公司偶尔晚发几天工资,但有合理理由并且事后补上了,或者只是因为计算误差少发了一点点,你马上就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可能就不会被支持。得是那种比较严重的、持续的拖欠,或者明显的克扣,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被迫离职”理由。

还有些朋友,觉得公司其他方面做得不对,比如管理太严格、领导穿小鞋、同事关系不好等等,虽然这些可能让你很不舒服,但如果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以此为由“被迫离职”也是拿不到补偿的。

建议参考

如果你也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想通过“被迫离职”来维权,记住以下几点,能大大提高成功率:

  1. 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从一开始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标注工资)、考勤记录、加班通知、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最好能体现出催讨工资的内容)、公司关于工资发放的规章制度等。
  2. 辞职理由要“精准打击”:写辞职报告(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务必明确、具体地写出理由,要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对应款项,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公司于X年X月X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千万不要写“个人原因”或含糊不清的理由。
  3. “被迫”前最好先“通知”:在正式提出“被迫离职”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先向公司发送书面的《催告函》,要求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这样既能给公司一个改正的机会,也能进一步固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果公司收到催告后仍不支付,那你的“被迫离职”理由就更充分了。
  4. 咨询专业人士:劳动争议案件看似简单,实则专业性很强,在采取行动前,最好先咨询一下劳动仲裁委或者专业的律师,评估一下自己的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法,避免因为自己操作不当而导致维权失败。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拖欠工资确实是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有程序要求的。最核心的就是要“有理有据”——理由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要确实充分,程序要规范操作。

千万别以为“公司欠我钱,我辞职就能拿到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忽视了其中的细节和证据准备,很可能就会像开头说的那些朋友一样,明明占理,最后却输了官司,实在可惜,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大家,遇到问题多思考、多咨询、多准备,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别灰心,吃一堑长一智,下次就能稳稳当当维权成功!

公司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为啥还败诉了?,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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