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了,劳动仲裁咋申请?证据不足、公司不认账咋整?
老铁们,一旦在工作中受了伤,首先咱得明白,这不是小事儿,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赔偿也是咱应得的,别慌,也别轻易被公司的“糖衣炮弹”或者“威逼利诱”给忽悠了,劳动仲裁,说白了,就是咱跟公司在“劳动官司”上,...
先搞明白:啥叫工伤?不是在公司受伤就算!
很多朋友可能觉得,我在公司上班,只要是在公司出的事儿,那就得算工伤!这话吧,对,但也不全对,工伤认定,这里面可有讲究。

简单说,工伤,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了职业病,但具体怎么界定呢?王律师给您掰扯掰扯几个关键点:
除了这些最常见的,还有几种特殊情况也能算工伤,王律师也给您提一嘴:
工伤认定卡壳了?公司不认、证据不足,别慌!
理论说完了,咱说点实际的,最怕的就是,出了事,公司不认账,或者自己手里没啥证据,怎么办?
公司不认?
证据不足?
找!拼命找!工伤认定,说白了就是拼证据。
社保局会调查!你提交了材料,社保局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公司不配合,社保局也会想办法查清事实。
老王是一家机械厂的工人,某天早上上班,他提前了15分钟到车间,想早点把机器预热好,结果在检查机器的时候,手指被机器夹伤了,事后,工厂老板说老王是自己提前上班,不算工伤,不愿意负责,老王自己也没签劳动合同,只有工牌和几个老乡能作证。
王律师分析:老王这种情况,虽然是提前到岗,但他是在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预热机器),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受伤地点也是“工作场所”,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工厂老板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老王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工牌、老乡的证言、以及工厂可能存在的考勤记录(如果能拿到)、工资发放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他应该在受伤后1年内,自己去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上述证据,社保局受理后,会向工厂调查核实,如果工厂拿不出证据证明老王不是工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咱聊归聊,法律依据还是得有,王律师给您摘几条核心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总结
工伤认定,关系到咱们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点都不能马虎,王律师给大家总结几点行动指南:
工伤认定虽然看似复杂,但只要咱们把“三工”原则理解透,把证据准备足,按照法定程序走,就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咱们劳动者的坚强后盾!有事儿别怕,积极面对,合法维权! 对大家有帮助,我是王律师,咱们下次再聊!
工伤事故咋认定?公司不认、证据不足怎么办?,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先搞明白:啥叫工伤?不是在公司受伤就算! 很多朋友可能觉得,我在公司上班,只要是在公司出的事儿,那就得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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