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能拿到N+1赔偿吗?律师给你捋捋清楚!
(一)原创文章内容:
说起拖欠工资,那真是打工人的心头恨!辛辛苦苦搬砖一个月,就盼着发薪日能钱包鼓鼓,结果公司一句“没钱”就给打发了,换谁谁不窝火?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会选择“被迫离职”,那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咱们能顺理成章地拿到传说中的N+1赔偿吗?
别急,听我慢慢说。
咱们得搞明白两个核心概念:“被迫离职”和“N+1”。
啥叫“被迫离职”?
简单说,就是公司做了一些严重损害咱们劳动者权益的事儿,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了,不得不辞职,法律上管这个叫“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基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合同法》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
- 公司没按合同约定给你发工资,或者克扣工资;
- 公司没给你交社会保险;
-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了你的权益;
- 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让你签了个不平等条约(劳动合同);
-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像咱们今天聊的“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8条里明确提到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绝对是“被迫离职”的硬气理由!
那“N”和“N+1”又是啥玩意儿?
- “N”——经济补偿金:这个比较常见,简单说,就是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公司就得给你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比如你干了3年,就是3N;干了5年半,就是5.5N(不满半年按0.5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1年算),这个“N”的月工资标准,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N+1”又是啥?:这里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通常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时,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需要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所以才有了“N+1”的说法。
重点来了!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能拿到N+1吗?
敲黑板!一般情况下,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咱们能拿到的是“N”(经济补偿金),而不是“N+1”。
为啥呢?
因为“N+1”中的那个“+1”(代通知金),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几种“非过失性辞退”情形,
- 员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还是不行;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员工协商,没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就要解除合同,才需要支付“N+1”。
而咱们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是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是被迫的),不是公司主动辞退你,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支付的是“N”(经济补偿金),而不是“N+1”。
举个栗子:小王在A公司工作了3年,月薪1万,A公司连续3个月没发工资,小王忍无可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那么小王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就是3个月工资 × 1万 = 3万元(即N=3),而不是3+1=4万元。
大家千万别搞混了!“被迫离职”能拿到N,但通常拿不到那个“+1”。
有一点必须强调:要拿到这个“N”,也不是你一拍屁股走人就行的,你得确保你的“被迫离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工资条、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以及你正式通知公司“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最好是EMS邮寄解除通知,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和通知内容)。
(二)建议参考:
如果你也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的糟心事,打算“被迫离职”并维权,记住以下几点:
- 先礼后兵,保留证据:在离职前,尽量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保留好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短信等),这能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行为。
- 书面通知,明确理由:离职时,务必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在通知书中清晰、明确地注明解除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口头说的不算数,一定要书面!邮寄的话,建议用EMS,并在快递单上写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拖欠工资)”,保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
- 收集好所有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欠薪证明、解除通知及邮寄凭证等,越全越好,这些都是你日后申请劳动仲裁的“弹药”。
- 及时维权,别过时效: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可以准备材料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N,注意,劳动仲裁的时效一般是1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公司耍赖,或者你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小编总结: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劳动者是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N”的,但通常情况下,无法主张“N+1”中的那个“+1”(代通知金)。“N+1”主要适用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
维权路上,证据是王道!一旦决定“被迫离职”,务必保留好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公司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让黑心老板逍遥法外,咱们打工人的血汗钱,一分都不能少! 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觉得有用就赶紧收藏转发给身边的小伙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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