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普法百科10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劳务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主要在主体范围、关系稳定性、待遇保障、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区别。

劳务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不同。主体范围有所差异。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雇佣关系中的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关系稳定性方面,劳动关系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工作关系,并且受到较多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和保护。劳务雇佣关系则相对灵活、松散,往往是基于某项具体任务或短期需求而建立,任务完成或约定的期限届满,关系可能即告终止。

待遇保障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障待遇,如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带薪休假等。劳务雇佣关系中的受雇者通常仅能依据双方的约定获得报酬,一般不享受上述劳动保障待遇。

适用法律也不相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务雇佣关系更多地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

从管理方式上看,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指挥权力,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而在劳务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完成工作任务时相对更加独立,受雇方的管理和指挥程度较弱。

总之,劳务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虽然都涉及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服务,但在诸多关键方面存在显著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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