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担保与一般担保区别在哪
法律解析: 房地产抵押担保与一般担保在担保标的物、担保方式、生效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担保标的物不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动产即房地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具有价值大、不可移...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则。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房地产作为重要的不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明确了登记是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的关键要件。
从法律原理层面来看,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的作用。公示作用是指通过登记将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能够知晓房地产上的权利负担状况,从而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当其他人想要购买该房地产时,通过查询登记信息,就可以了解到该房地产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公信作用则是指登记所记载的权利状态具有公信力,即使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也受到法律保护。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当事人在设立房地产抵押权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抵押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等。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此时,抵押权正式设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进行登记,即使抵押合同已经签订,抵押权也未设立。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债权的实现可能会面临风险。例如,抵押人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将房地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不能以其与抵押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为由,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地产。
登记是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的法定准则,是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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