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拖着工资不发,我能算被迫离职吗?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哎,说起打工挣钱这事儿,最让人糟心的莫过于辛辛苦苦一个月,到了发薪日,工资却迟迟不见踪影,那种焦虑、无奈,甚至愤怒,相信不少朋友都经历过,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想:“老板都这样了,我不想干了,这能算‘被迫离职’,让公司给我补偿吗?”

咱就好好聊聊这个话题,给大家掰扯清楚。

公司老拖着工资不发,我能算被迫离职吗?

明确一点:单纯一句“公司拖欠工资了”,并不一定就能直接构成“被迫离职”,法律上的“被迫离职”,可不是咱们嘴上说说“我被逼的”那么简单,它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到底什么情况下,“拖欠工资”才能让我们理直气壮地说“我是被迫离职”呢?

根据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如果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这种解除,法律上就视为“被迫解除”,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大家得拎清楚:

  1. “未及时”:啥叫“及时”?就是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超过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发薪日,还没发工资,偶尔因为银行系统故障啊、节假日顺延啊这种特殊情况,公司及时跟员工说明了,并且很快就补上了,这种小插曲一般不算“未及时”,但如果是恶意拖欠,或者长期、经常性地不准时发薪,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2. “未足额”:就是说,公司发给你的工资,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少了,或者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了,又或者该给的加班费、奖金啥的没给够,这种“缺斤少两”的情况,也属于这里的范畴。

重点来了:是不是只要公司一拖欠,我马上就能“被迫离职”呢?

通常情况下,建议员工先给公司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也就是说,你得用书面形式(比如发邮件、发函,最好是能证明对方收到的方式)正式催告公司,要求它在合理期限内把拖欠的工资给补上,这个“合理期限”,一般实践中认为是30天内。

如果公司在你催告后,还是拒不支付,或者干脆就不理你,那这时候,你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了。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非常严重,比如恶意欠薪几个月,导致你生活都难以为继了,这种时候,可能不需要催告,也能直接认定为“被迫离职”,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具体还得看证据和实际情况。

总结一下,拖欠工资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构成“被迫离职”的,但不是一刀切,你得看清楚是“及时足额”出了问题,最好能走一下催告程序,保留好证据,这样才能在后续可能发生的维权中占据主动。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并且考虑“被迫离职”,请务必做好以下几步:

  1. 冷静收集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与老板或hr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等,能证明对方承认拖欠事实的最好)、公司的规章制度(关于发薪日的规定)等等,越全越好。
  2. 书面催告:用EMS快递或者公司内部能留痕的系统,给公司发一份《催告函》,明确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比如15天或30天)支付拖欠的工资,催告函里写清楚你的姓名、工号、拖欠工资的时间段和金额。保留好催告的证据,比如快递签收记录
  3. 正式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催告后仍不支付,或者你认为拖欠情况极其严重,就可以书面提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书面通知要送达公司,并保留好送达证据,解除通知里可以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4. 协商不成,及时维权:如果公司还是拒不配合,那就拿着所有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吧,仲裁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别错过了时间。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工资是咱们劳动者的血汗钱,是养家糊口的根本,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疑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站在咱们劳动者这边的,赋予了我们“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但请记住,维权要理性,更要讲方法、讲证据,不是说老板一拖欠工资,咱们拍屁股就能走,还能拿到钱,该走的程序,比如书面催告,该留的证据,一样都不能少,这样才能确保咱们的诉求得到法律的支持。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工作顺心!如果真遇到糟心事,别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老拖着工资不发,我能算被迫离职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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