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厂签合同第二天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吗

普法百科6小时前1
法律解析:

进厂签合同第二天不想做了,一般不可以直接走。直接走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进厂签合同第二天就直接走,这属于擅自离职,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处于试用期,虽然才第二天,但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而不能直接走。提前通知单位是为了让单位有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若是已经过了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更不能直接一走了之。

擅自离职可能会给劳动者自身带来不利影响。比如,用人单位可能会以旷工等理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并且可能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等。而这些离职手续对于劳动者后续找工作、享受社保待遇等都非常重要。

擅自离职还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突然离职导致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产生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

因此,进厂签合同第二天不想做了,不可以直接走,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这样既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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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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