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老板欠薪,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普法百科2秒前1

原创文章内容:

“哎,说起疫情这几年,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小李最近就愁眉不展,他在一家小公司做技术员,本来日子过得还算安稳,可自从疫情反复,公司业务一落千丈,老板开始找各种借口拖欠工资,一开始是说“缓发”,后来干脆就不发了,一问就是“再等等,公司困难”。

这一等,就是小半年,小李每个月要还房贷、车贷,家里还有老人孩子要养,没工资进账,日子简直没法过,他跟老板沟通过好几次,每次都被“画大饼”或者打太极,看着银行卡里越来越少的余额,小李夜夜失眠,焦虑得头发都白了好几根,他理解公司可能遇到难处,但总不能让员工跟着一起饿肚子吧?这种“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最后连白菜钱都拿不到的日子,谁受得了?

终于,在又一个月工资毫无音讯后,小李彻底绝望了,他觉得这样耗下去不是办法,不仅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精神压力也巨大。万般无奈之下,他向公司提出了离职,但他心里犯嘀咕:我这算是“被迫”离职吧?就这么走了,我能跟公司要点补偿吗?还是只能自认倒霉?

如果你也遇到了和小李类似的情况,千万别觉得“被迫离职”就是自己理亏,只能默默离开,今天我就明确告诉你:在特定情况下,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你不仅不用怕,反而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这可不是空穴来风,咱们出来打工,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天经地义,工资是咱们养家糊口的根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暂时发不出工资,可以和员工好好沟通,争取理解,比如协商暂缓发放、分期发放,或者用其他方式弥补,但如果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者长期恶意拖欠工资,那就是妥妥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是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记牢!


建议参考:

如果你也正面临“疫情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的困境,别慌,记住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帮到你:

  1. 保留好所有证据!这是最重要的!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能证明公司发薪记录和拖欠事实)、与老板或HR关于欠薪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考勤记录等,越详细越好,这些都是你日后维权的“弹药”。
  2. 尝试与公司协商。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可以先尝试与公司进行正式的书面沟通,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说明如果再不支付,你将依法采取措施,书面的正式通知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 “被迫离职”通知书要写清楚理由。如果协商无果,决定离职,一定要向公司提交一份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里务必写清楚,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是简单的“个人原因”,要确保公司收到这份通知书(可以通过邮寄签收、邮箱发送并要求回执等方式)。
  4. 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离职后,带上你的证据材料,尽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别错过了时间。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疫情当下,企业经营确实不易,员工也同样面临生活压力,但“不易”不能成为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借口。工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是维持生计的根本,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劳动者完全不必有任何愧疚感,更不是“无理取闹”。

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留证据、依法沟通、及时仲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咱们劳动者要懂法、用法,才能更好地守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如果实在不知道怎么操作,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别让自己的辛苦付出,最后打了水漂!

疫情期间老板欠薪,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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