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老板欠薪,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原创文章内容: “哎,说起疫情这几年,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小李最近就愁眉不展,他在一家小公司做技术员,本来日子过得还算安稳,可自从疫情反复,公司业务一落千丈,老板开始找各种借口拖欠工资,一开始是说...
最近几年,疫情反复确实给不少企业带来了经营压力,这我们都理解,但理解归理解,咱们打工人的血汗钱可不能打水漂啊!辛辛苦苦上班,指望着工资养家糊口、还房贷车贷,结果老板一句“疫情不好做,工资先缓缓”就没了下文,日子一天天过,钱包一天天瘪,这心里头真是五味杂陈。
有些朋友可能就琢磨着:“算了,这工作不干也罢,我辞职还不行吗?” 但等等,就这么“裸辞”,是不是太便宜那些无良老板了?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如果你因为疫情期间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实在撑不下去了,选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到底能不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
咱们得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简单说,就是不是我们员工自己想走,而是公司的某些行为把我们“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欠薪)就是非常典型的一种情况。
根据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得给我们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小数目,是我们应得的权益。
那具体怎么操作呢?
可能有人会问:“疫情期间,公司确实困难,我这么做会不会太不近人情?”
我想说的是,理解是相互的,公司有困难,可以跟员工坦诚沟通,寻求理解和共渡难关的办法,比如协商暂时降薪、缓发部分工资并约定补发时间等,但如果公司一味地把压力转嫁给员工,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恶意拖欠,那我们劳动者也不能一味忍让,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得勇敢站出来!
我们要的不是“补偿”,而是我们应得的“血汗钱”和被侵犯权益的“说法”。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疫情之下,大家都不容易,但这不能成为老板拖欠工资的“挡箭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欠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如果你正遭遇疫情期间的欠薪困境,不要一味忍耐,更不要冲动辞职,你有权通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维护自己获得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关键在于固定证据、书面通知、依法维权。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咱们打工人挣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觉得有用就转发给身边有需要的同事和朋友吧!
疫情期间老板欠薪,我被迫辞职能拿到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最近几年,疫情反复确实给不少企业带来了经营压力,这我们都理解,但理解归理解,咱们打工人的血汗钱可不能打水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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