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离职书这样写!
最近有位朋友跟我吐槽,说老板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问我该怎么办,说实话,辛辛苦苦干活,到头来拿不到应得的报酬,心里肯定堵得慌,这种时候,很多人可能会想,大不了不干了,辞职走人!但你知道吗?如果是因为...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个啥?不就图个辛辛苦苦干活,到月能准时拿到自己那份血汗钱,养家糊口,安安稳稳过日子嘛,可偏偏就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或者干脆就是经营不善,工资一拖再拖,今儿说明儿,明儿说后儿,就是不见钱到账。这时候,咱们劳动者心里那个憋屈啊,真是没法说!
有些朋友可能就想了:“行,你不仁我不义,我不干了还不行吗?” 拍拍屁股走人,确实解气,但等等,就这么走了,是不是有点亏?尤其是这种因为老板欠薪,咱们实在没办法才走人的情况,在法律上,这叫“被迫离职”,哎,这个“被迫离职”可是个有讲究的词儿,用好了,咱们劳动者是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的!

那到底啥叫“被迫离职”呢?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或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比如最常见的就是拖欠工资、不缴社保,把咱们逼得实在没办法了,不得不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咱们可不是“主动辞职”,而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性质完全不一样!
重点来了!如果是因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欠薪)而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咱们是有权向老板索要经济补偿的!这笔补偿可不是小数目,是按照咱们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就能拿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也有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的“月工资”,一般是指咱们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具体该怎么做呢?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划重点!就是这条!)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划重点!被迫离职拿补偿的依据!)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绝对不能忍气吞声,但也不能一时冲动,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被迫离职”不是任性,而是在用人单位违法在先的情况下,咱们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关键在于保留好证据,按法律程序走,尤其是那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定要送到、送对、写清楚理由!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咱们不仅能要回被拖欠的工资,还能顺理成章地拿到一笔经济补偿,咱们的每一分钱都是辛苦挣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遇到这种事儿,别怕,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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