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我走,工资还想赖?律师支招被迫离职维权
咱们打工人出来混,图的就是一份安稳和应得的报酬,可偏偏有些公司不地道,要么变着法儿逼你自己走,美其名曰“个人原因离职”,要么更狠,不光逼你走,连辛辛苦苦的工资都想拖着不给,这时候,很多朋友就懵了:我这算是“被迫离职”吧?那工资还能要回来吗?会不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啊?
别慌!今天就给咱们好好捋捋“被迫离职”那点事儿,尤其是工资和赔偿的问题,咱得掰扯清楚!
啥叫“被迫离职”?说白了,就是不是你真心想走,是公司的骚操作把你逼得没办法,不得不走,公司没按时发工资、没给你交社保、随便克扣工资、让你在危险环境下干活、或者用欺诈手段让你签了不平等条约等等,这些情况,法律上都认为是公司先犯了错,你离职是被逼的。
被迫离职后,工资还能要吗?
答案是:必须能!而且一分都不能少!
你付出了劳动,公司就必须给你发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哪怕是被迫离职,你工作到哪一天,工资就该给到哪一天。公司拖欠你的工资,别说被迫离职了,就算是正常离职,那也是欠你的,必须给!
不光是欠的工资要给,如果你真是“被迫离职”,并且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前面说的那些违法行为(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那你还能要求公司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这笔经济补偿金可不是小数目,它是根据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重点来了:
- 确认是不是“被迫离职”:不是你自己不想干了就叫被迫离职,必须是公司有错在先,而且是严重的错,让你没办法再待下去。
- 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收集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公司逼迫你离职的聊天记录、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发的,要注明原因)、社保缴纳记录等等,凡是能证明公司违法和你工作情况的,都要留好。证据是维权的王道!
- 怎么要回工资和补偿金?
- 第一步:跟公司协商,拿着证据,心平气和(或者据理力争)地跟公司谈,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 第二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协商不成,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他们会介入调查。
-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最有效的法律途径,准备好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免费的。
建议参考:
- 一旦感觉公司有逼迫离职或拖欠工资的苗头,第一时间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不要等事情闹僵了才想起,很多证据可能就灭失了。
- 在被迫离职时,务必向公司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注明解除理由是因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并保留好送达证据(如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发送记录等),口头说走不算数,书面通知才是关键。
- 与公司沟通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避免只有口头沟通,以便留下痕迹。
- 如果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或者公司态度强硬、拒不配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让律师帮你分析案情,指导你收集证据,代理仲裁或诉讼,提高维权成功率。
- 保持理性和冷静,依法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那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被迫离职”还被拖欠工资,这事儿搁谁身上都窝火,但咱们打工人不能光生气,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公司的违法行为不是你默默忍受的理由,你的劳动付出值得被尊重,你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遇到这种情况,千万别慌,别怕麻烦,更别轻易放弃。保留好证据,勇敢地走法律途径,工资一分不能少,该得的补偿也一分不能让!法律是咱们坚强的后盾,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和勇气,希望大家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工作,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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