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资不发,我能被迫离职吗?
哎,说起打工赚钱,最怕的就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辛辛苦苦一个月,到了发薪日却左等右等都等不到钱,那种焦虑和无奈,相信不少朋友都深有体会,手头紧巴巴,生活开支、房贷车贷压得喘不过气,这时候心里肯定会冒出一个念头:这班我是一天也不想上了!可转念一想,主动辞职吧,好像又有点亏,毕竟是老板先“理亏”在前,那么问题来了:老板拖欠工资不发,我们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呢?
答案是:能!但有前提条件和正确姿势!
咱们得明白什么叫“被迫离职”,这可不是简单的“我不想干了”,而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学名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把员工“逼”得没办法了,员工才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到底算不算能让我们“被迫离职”的“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呢?
算!而且是非常典型的一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报酬”,最主要的就是咱们的工资,如果老板确实是拖欠工资了,那咱们是有这个“底气”的。
划重点了啊!不是说老板一拖欠,咱们立马就能拍桌子走人。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得把握好:
- 确实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及时”通常就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期,除非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且单位提前跟员工说明并取得谅解,否则过了日子没发,就算“不及时”。“足额”就更简单了,不能少发、克扣。
- 必须“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你不能一声不吭就不来上班了,那很可能被单位反咬一口,说你旷工违纪。正确的做法是,你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他们:“因为你们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我的劳动报酬(这里最好能写明具体是哪个月的工资,拖欠了多少),所以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现在通知你们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书面通知,一定要保留好证据,比如通过EMS邮寄(记得在快递单上写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内件品名),或者发送到单位指定的、能证明其已收到的电子邮箱/工作群等。
- 离职原因必须写清楚:刚才说了,书面通知里一定要写清楚是因为“拖欠工资”这个理由离职的,如果你只写“个人原因”离职,那就算之前单位确实拖欠了工资,你也可能拿不到后面要说的经济补偿金了。
“被迫离职”后,我们能得到什么呢?
最直接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摆脱这个让你糟心的工作环境。
更重要的是,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哦!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白白走人,法律是站在咱们劳动者这边的!
给大家几点建议参考:
- 保存好证据!保存好证据!保存好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单位发薪记录和拖欠情况)、考勤记录、与老板或hr关于工资发放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能收集的都收集起来,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
- 书面通知是关键!如前所述,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最好是纸质版签字盖章+EMS邮寄,或公司内部认可的书面流程)明确告知单位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好送达回执或证据。
- 可以先尝试协商,但保留证据。如果单位只是偶尔晚发几天,并且承诺了明确的发放日期,你也可以考虑先协商,但协商过程中的承诺、沟通记录也要留痕,如果单位耍赖,或者长期拖欠,那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
- 及时维权!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单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别因为怕麻烦或者觉得钱少就放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员工是有权“被迫离职”的,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这一切都建立在你能证明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且按照法定程序(主要是书面通知)解除了劳动合同。
咱们出来打工,是为了赚钱养家,付出了劳动就理应得到回报,遇到无良老板拖欠工资,千万别慌,也别忍气吞声,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留证据、书面通知、依法维权,这几步走对了,咱们就能有理有据地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老板,工作顺心,工资准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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