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拖着工资不发,我能算被迫离职吗?
哎,说起打工挣钱这事儿,最让人糟心的莫过于辛辛苦苦一个月,到了发薪日,工资却迟迟不见踪影,那种焦虑、无奈,甚至愤怒,相信不少朋友都经历过,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想:“老板都这样了,我不想干了,这能算‘被迫...
嘿,打工人!咱们出来干活,图啥?不就图个踏实挣钱,养家糊口嘛,可要是遇上公司老拖着工资不给,那真是心里堵得慌,别提多糟心了,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薪日那点盼头,结果左等右等,工资就是不见踪影,这时候,不少朋友可能就动了辞职的念头,但又觉得不甘心:凭啥我走了,便宜了那帮黑心老板?我能不能因为他拖欠工资,来个“被迫离职”,还能要点补偿呢?
咱就好好聊聊这个事儿。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答案是:在特定条件下,完全可以!

咱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说白了,就是因为老板那边犯了错,比如没给咱发工资、没交社保,或者让咱在特别危险的环境下干活等等,把咱给“逼”走的,这时候,咱不是主动跳槽,而是被动地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那“拖欠工资”到啥程度,才算能“被迫离职”的“特定条件”呢?
满足了这些条件,咱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拜拜”了?差不多是这个意思,重点来了!这种情况下被迫离职,咱不光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这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咱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是咱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可不是小数目,是咱应得的!
那具体咋操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拖欠工资,确实让人愤怒,但维权也要讲究策略和方法。“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和条件的,最重要的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法定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支持。
工资是咱的血汗钱,一分都不能少!遇到这种事儿,别慌,别忍气吞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先收集证据,再书面通知,最后通过协商或仲裁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老板,顺顺利利拿到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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