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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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一般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不同的认定规则。

在劳动争议中,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仲裁时效的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企业因经营困难,打算降低员工工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员工收到该书面通知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企业没有书面通知员工,员工发现工资降低后向企业主张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时,该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比如,企业口头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出具书面通知,员工不服该解除决定,在之后向企业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时,员工主张权利的这一天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承诺在一个月后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一个月后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企业没有明确承诺支付时间,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天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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