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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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一般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对于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的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通常认定为劳务关系。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当退休人员再到其他单位工作时,由于其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难以与新的聘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从实际情况来讲,退休人员已经退出了国家法定的就业体系,他们重新参加工作更多是基于自身意愿和能力,并非以就业谋生为主要目的。而且退休人员一般已经有稳定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与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也表明,法院通常将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纠纷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例如在涉及报酬支付、工作伤害等问题时,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按照劳动法律法规。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与聘用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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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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