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公司拖欠工资,我能炒老板鱿鱼吗?
原创文章内容:
嘿,在郑州打拼的兄弟姐妹们,咱们出来干活,图个啥?不就是图个辛辛苦苦一个月,到点能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工资,养家糊口,改善生活嘛,可偏偏就有那么一些公司,不拿咱们打工人的汗水当回事,工资一拖再拖,问急了还各种借口,真是让人窝火!
最近后台有不少郑州的朋友问我:“律师,我们公司拖欠我好几个月工资了,我实在忍不了了,不想干了,这种情况下,我能直接走吗?算不算我违约?能不能跟公司要点补偿?”
答案是:能!不仅能走,还能理直气壮地要补偿!
咱们先把话说透了,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活命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就明明白白写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哦,这里是“可以解除”,而且是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那种!这在法律上,咱们叫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不是我不想干,是你公司没按规矩来,把我“逼”走的!
具体怎么操作呢?
保留证据是王道!这一点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你得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欠你工资。
尝试与公司沟通。有时候可能是公司一时资金周转不开,咱们可以先尝试友好沟通,了解情况,要求公司给出明确的发薪时间,但记住,沟通时最好留下书面记录,比如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还款计划。
正式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沟通无效,或者公司干脆耍赖,那咱们就别犹豫了。一定要书面通知公司,明确告知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通知非常重要,一定要送到公司手上,并且自己保留好副本或送达证据(比如快递签收记录、公司签收记录等),口头说一声可不算数!
要求经济补偿。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你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个工资基数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如果公司还是拒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那咱们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向郑州市或各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也有权力责令公司支付工资。
建议参考:
- 证据先行:从入职第一天起,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与工作相关的所有证据,尤其是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证据。
- 书面沟通:涉及到工资、离职等重要事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邮件、函件等)沟通,并要求对方签收或回复,避免口头承诺无凭无据。
- “被迫离职”通知要规范:通知中务必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作为依据。
- 经济补偿别忘了:被迫离职不是简单的“一拍两散”,符合条件的,一定要主张自己的经济补偿权益。
- 及时维权: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所以维权要及时,不要拖过时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在郑州,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咱们打工人千万别忍气吞声,更不要觉得“辞职了就拿不到钱了”,法律明确赋予了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被迫离职”的权利,并且还能依法索要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关键在于保留好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离职,并勇敢地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们付出了劳动,就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这是天经地义的!遇到不公,要敢于说“不”,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在郑州,公司拖欠工资,我能炒老板鱿鱼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