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工资,我能炒了老板还拿补偿吗?
最近后台总有朋友问我,“律师,我们公司又拖欠工资了,都好几个月了,我实在待不下去了,想走,但又觉得不甘心,能不能‘炒’了老板,还让他给我补偿啊?”
哎,听到这种事儿,我都替大家揪心,辛辛苦苦上班,图的不就是那份工资嘛!结果老板一句“资金周转不开”就给拖着,这换谁谁不闹心?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要么是忍气吞声,盼着老板良心发现;要么就是实在受不了,干脆“裸辞”走人,觉得能拿回欠薪就不错了,补偿想都不敢想。
但今天我要告诉大家的是: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咱们员工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裸辞的!如果你方法用对了,不仅能潇洒地和这家不靠谱的公司说拜拜,还能依法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为自己的权益讨个说法!
这个“方法”,就是法律上常说的“被迫离职”。
听到“被迫离职”,可能有的朋友会懵,“啥意思?我自己走的,怎么还叫被迫?” 简单说,就是公司的某些违法行为,把你“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这时候你提出离职,就叫被迫离职。而拖欠工资,就是最常见的一种“逼”员工走的违法行为!
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早就给咱们撑腰了!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说白了就是欠工资不给,或者没给够),员工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得给咱们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小数目哦,是根据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的,干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干满半年不满一年也算一个月,不满半年给半个月。
那具体怎么操作呢?
第一步,你得确认公司确实拖欠工资了。不是说晚发个三五天就一定算,偶尔因为财务流程等客观原因晚几天,可能不算“未及时”,但如果是长期拖欠,比如说好月底发,结果拖到下下个月,或者干脆就不发,那肯定是没跑了。
第二步,也是最最关键的一步:你得“通知”公司!不是嘴上说说“老板,你欠我工资我不干了”就行,一定要书面通知!这个书面通知里,必须写清楚你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理由非常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你能不能拿到补偿!
你可以写一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大概就是:“某某公司,由于你公司自X年X月起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本人现通知你公司于X年X月X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请公司依法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后通过快递(最好是EMS,记得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公司内部能留下痕迹的渠道(比如邮件,抄送相关负责人)送达到公司。
第三步,通知发出后,劳动合同就解除了。你就可以不去上班了。
第四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公司可能不会那么痛快就给,这时候,你手里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欠薪的证据(比如公司发的通知说要延迟发薪)、你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送达证明,就都派上用场了,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把这些证据提交上去,仲裁委一般都会支持你的。
记住啊,千万不要在没通知公司或者没写清楚理由的情况下就直接走人!如果你只是口头说一句“你们欠我工资我不干了”就走了,或者写离职申请的时候只写“个人原因”,那之后再想要经济补偿金,可就难了!
遇到欠薪,别慌,也别硬碰硬直接裸辞,拿起法律武器,走“被迫离职”这条路,既解气,又能拿到应得的补偿,这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建议参考:
- 保留证据是王道:从一开始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与工资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公司承诺发薪的通知、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
- 书面通知是关键:被迫离职不是口头说说,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且理由必须是法定的(如拖欠工资),通知书内容要简洁明了,核心要素(公司名称、你的姓名、入职日期、解除理由、解除日期、要求支付工资和补偿金)要齐全。
- “被迫离职”理由要选对:必须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拖欠工资是其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举证的一种。
- 及时维权: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尽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 可以求助专业人士:如果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自己搞不定,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公司拖欠工资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当我们遭遇这种情况时,要学会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被迫离职”就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它不仅仅是让我们能体面地离开一个不负责的公司,更重要的是,它能帮助我们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并依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整个过程中,证据意识和法律程序意识至关重要。从日常的证据保留,到关键的书面通知,再到最后的劳动仲裁,每一步都不能马虎,我们不惹事,但也绝不怕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直气壮!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那些正在被欠薪困扰的朋友们,勇敢一点,用对方法,属于你的,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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