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工资拖着不给,我能炒老板鱿鱼吗?聊聊被迫离职那点事儿

普法百科4周前 (09-05)8

原创文章内容:

“唉,这个月工资又没发……”

公司经营不善,工资拖着不给,我能炒老板鱿鱼吗?聊聊被迫离职那点事儿

“老板说公司最近资金周转不开,再等等……”

“这都第三个月了,再等下去,我家房贷、车贷、娃的奶粉钱可怎么办啊?”

如果你正经历着这样的困境,心里肯定憋着一肚子火,辛辛苦苦给公司干活,盼着发工资养家糊口,结果公司一句“经营不善”就把工资给“无限期”延后了,这时候,很多人的心里都会冒出一个念头:“这班我是一天也不想上了!可是,我主动辞职,是不是太便宜他们了?我能因为他们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还能拿到补偿吗?”

别急,老铁,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种情况下,咱们还真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一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咱就好好掰扯掰扯,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

咱们得明确一点: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经营不善,确实可能面临困难,但这不能成为拖欠员工工资的“挡箭牌”,老板有老板的难处,但咱打工人也有咱的生计要顾啊!

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呢?答案是:能!但有前提,得操作对!

这里的“被迫离职”,在法律上叫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基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劳动者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能拿到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一条非常关键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划重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可是实打实的“硬伤”。不管公司是因为经营不善,还是老板个人原因,只要他没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工资,那就可能构成这条。

当然啦,这里也不是说公司晚发一天工资你就能立马“被迫离职”,法律讲究的是一个“度”,如果公司只是偶尔延迟个三五天,并且及时跟员工沟通了原因,之后也补上了,可能还算不上“未及时”,但如果是长期拖欠,比如一两个月甚至更久,或者明确说没钱发,无限期拖延,那这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时候,咱打工人的“被迫离职权”就可以闪亮登场了!

“被迫离职”可不是说一声“我不干了”就完事了,关键在于“通知”和“理由”,你得明确告诉公司:“因为你们长期拖欠我的工资(这是核心理由,必须写清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我现在正式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通知最好是书面的,比如发邮件、微信(记得留痕),或者直接递交书面辞职信,并且一定要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理由写明白!千万别傻乎乎地写“个人原因”辞职,那可就啥补偿都拿不到了,哭都没地方哭去!

核心思想就是:公司拖欠工资,咱有权利“被迫离职”,而且离职后还能跟公司要回拖欠的工资,以及一笔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来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这可不是公司想赖就能赖掉的!


建议参考: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决定“被迫离职”,记住以下几步,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保留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和拖欠事实)、考勤记录、跟公司负责人沟通工资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公司发布的任何关于拖欠工资的通知或说明等等,只要能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干活、以及公司没按时发工资的,都给它收集好,打印出来,备份!
  2. 书面通知公司!写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指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通过快递(最好用EMS,写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公司负责人或hr部门,并保留好快递底单,也可以通过公司内部邮箱或工作群发送电子版(确保对方已读或能证明已送达)。
  3. 与公司协商!发出通知后,可以尝试跟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愿意协商解决,那是最好的。
  4. 寻求帮助!如果协商不成,别犹豫,拿着你收集的所有证据,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的,一定要勇敢维权!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借口,当你的工资被长期拖欠,生活受到影响时,是完全有权利选择“被迫离职”的。这不仅是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辛苦钱,也是对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保护。

关键在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法定理由,以及书面通知的规范性,别自己扛着,也别冲动行事,收集好证据,按法律程序走,该维权时就维权!咱们打工人挣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值得被尊重和保障,如果真遇到这种糟心事,希望今天说的这些能帮到你!勇敢一点,你的权益,自己守护!

公司经营不善,工资拖着不给,我能炒老板鱿鱼吗?——聊聊被迫离职那点事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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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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