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半年,我能炒了老板吗?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到了糟心事:老板已经半年没发工资了,日子过得紧巴巴,想辞职又怕拿不到应得的钱,不辞职吧,这活儿干得也憋屈,问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迫离职”,给自己讨个说法。
我特别能理解大家的心情,辛辛苦苦上班,图的就是那份工资养家糊口,老板一拖就是半年,换谁心里都得冒火,焦虑得不行,从法律上讲,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呢?
答案是:可以!而且不仅可以离职,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
咱们先把话说清楚,这里的“被迫离职”可不是咱们平时说的“我不干了”那么简单,它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及时足额”,说白了就是工资得按时发、一分不能少,您这都拖欠半年了,显然属于“未及时”支付,公司已经违法在先了。
遇到这种情况,您完全有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不是“旷工”,也不是“主动辞职”那么简单,这是基于公司违法情形下的合法解除。
关键来了!您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书面通知公司,并且在通知里明确写清楚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所以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千万别一声不吭就走人,也别只口头说说,这个书面通知非常重要,它是您后续可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重要证据。
那这个“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您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是您应得的补偿。
光说不练假把式,真要走到这一步,您得把准备工作做足了:
建议参考:
- 收集证据是王道:您得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欠了您工资,而且欠了多久,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能证明之前发薪记录和后来断档)、考勤记录、和老板或HR关于工资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都行,注意别侵犯隐私)。
- 书面通知要规范: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要明确:“因公司自X年X月起至X年X月,已拖欠本人工资长达X个月(或半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现通知公司于X年X月X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公司于X日内结清拖欠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知书最好通过EMS等能证明送达的方式寄给公司,并保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能当面送达并让负责人签收,那当然更好。
-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如果公司收到通知后还是拖着不给钱、不给补偿,您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书面解除通知等证据,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一般都会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工资被拖欠半年,劳动者是完全有权利“被迫离职”的。核心要点就是:保留好欠薪证据,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注明原因是“拖欠工资”,然后勇敢地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回工资,还要拿到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千万别因为怕麻烦或者被公司忽悠就忍气吞声,您的合法权益,值得被坚定维护!遇到具体问题,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或者专业律师,他们能给您更具体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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