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我们能一起炒了老板吗?
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心里真是五味杂陈,着急又无奈,这时候,不少人就会想:这班没法上了,我能不能不干了?不是我一个人,我们好多同事都被欠了,我们能一起“被迫离职”吗?
咱们得明白一个词儿——“被迫离职”,这可不是说你不想干了就拍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法律上的“被迫离职”,是指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或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实在没办法忍受了,才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算不算老板的“严重过错”,能让我们“被迫离职”呢?答案是:算,但有条件!
根据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咱们说的拖欠工资,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及时足额”很重要,不是说晚发个三五天就算,得是那种明显的、无正当理由的拖欠,而且拖欠的金额也得是该给的,有些时候,单位可能遇到暂时的经营困难,跟员工好好沟通了,承诺了明确的发薪日期,这种情况可能就不算“未及时足额”。
重点来了,“集体”行不行?当然行!如果单位拖欠了一批人的工资,大家都因为这个原因不想干了,每个人都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单位提出“被迫离职”。这时候,大家可以一起行动,比如一起向单位提交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解除理由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样做,一方面显得大家的诉求一致,另一方面也能互相壮胆,收集证据什么的也更方便。
有几个关键点大家一定要记牢:
- 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你得有证据证明单位确实欠你工资了,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以前发工资的记录)、考勤记录、跟老板或HR催工资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等,越多越好。
- “被迫离职”不是口头说说。最好是书面通知单位,并且明确写清楚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通知书一定要送达给单位,可以通过邮寄(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当面交给负责人并让其签收。
- 不是说走就能马上走,工资也不能少。提出“被迫离职”后,理论上劳动合同就解除了,但实际操作中,工作交接还是要做的,最重要的是,单位欠你的工资,一分都不能少,必须给你结清!
- 还有经济补偿!这可是个大头!因为单位过错导致你被迫离职,根据法律规定,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被拖欠工资,心里憋屈想走,是可以的,但一定要走对程序,拿好证据,该要的钱一分都不能少!集体行动没问题,但每个人都要确保自己的程序和证据都到位。
建议参考:
- 第一步:联合起来,收集证据。大家互通信息,把各自手头的证据汇总一下,看看单位拖欠的总金额、涉及人数、拖欠时长等。
- 第二步:尝试与单位协商。可以选派代表,或者大家一起去找单位负责人,要求尽快支付工资,并明确告知如果不解决,大家将依法采取包括“被迫离职”在内的进一步措施。
- 第三步:协商不成,书面通知。如果单位还是拖着不给,或者敷衍了事,那大家就可以准备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 第四步: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解除合同后,立即要求单位结清所有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第五步:向劳动部门求助。如果单位耍赖不给钱,可以一起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集体仲裁,仲裁委也会更重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员工心里肯定不好受,但咱们不能光生气,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集体被迫离职”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前提是单位确实拖欠了工资,并且你们有充分的证据,走对了程序。
工资是你们应得的血汗钱,经济补偿也是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如果真走到这一步,千万别犹豫,团结起来,收集好证据,勇敢地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最光荣,欠薪不可忍!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的辛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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