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欠一个月,我能炒了老板吗?聊聊被迫解除那些事儿
“唉,这个月工资又没按时发,都拖了一个月了!” 相信不少朋友都遇到过或者听过类似的抱怨,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工资那天能松口气,结果左等右等,工资条就是不见踪影,房租、水电、柴米油盐……哪一样都等着这笔钱救命呢!这时候,很多人的心里都会冒出一个念头:“这班我是一天也不想上了!可是,就这么走了,我能拿到应得的补偿吗?”
别急,作为你们的法律后盾,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工资是咱们劳动者的活命钱,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老板的法定义务,这可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
工资拖欠一个月,我能不能以此为由不干了,还能拿到赔偿呢?
答案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工资拖欠一个月,劳动者是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啥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因为老板做错了事,严重损害了咱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咱们“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所以咱们才提出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不是咱们违约,而是老板先不地道!
法律依据在哪呢?《劳动合同法》里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超过了约定的发薪日还没发,就算“未及时”,拖欠一个月,那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及时”范畴。
一旦咱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老板不仅要把欠咱们的工资一分不少地补上,咱们还能根据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拿到一笔经济补偿!这笔经济补偿怎么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这对于咱们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慰藉。
当然啦,也有朋友会问:“万一老板说他只是暂时困难,下个月一起发,我还能解除吗?” 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单位确实遇到了不可抗力,或者和员工协商一致推迟发放,并且在合理期限内补上了,那可能另当别论,但如果是无故拖欠,或者找各种借口拖着不给,那咱们可就不能客气了!
重点来了!如果工资真的被拖欠了一个月,咱们该怎么办呢?
- 先礼后兵(但保留证据):可以先和老板或者HR沟通一下,问问是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能发,记得把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都保存好,这都是证据!
- 书面通知是关键:如果沟通无效,咱们就要正式“出手”了。一定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咱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书面通知”非常重要,千万不能口头说说就完事了,通知里最好能写清楚入职时间、被拖欠工资的月份和金额。
- 收集好所有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能证明之前发薪时间和金额)、考勤记录、和老板的沟通记录、书面解除通知的送达凭证(比如快递签收记录,如果是当面递交,最好让对方签收,或者录个音)等等,越全越好!
建议参考:
- 别冲动裸辞!裸辞一时爽,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迫解除”,可能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了,一定要按法律程序来。
- 书面通知要规范!解除理由一定要写“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别写其他模棱两可的理由。
- 及时维权!拿到解除通知的回执或者证明对方已收到后,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了,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仲裁时效是一年,从解除合同那天起算,别拖过了时间。
- 不懂就问!如果觉得流程复杂,或者单位态度强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咨询专业的律师,咱们劳动者的权益,一定要争取到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其实就是我这个律师总结啦):
工资拖欠一个月,劳动者是完全有权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老板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这不是“闹脾气”,这是咱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咱们出来打工,凭本事吃饭,拿自己应得的报酬天经地义,遇到无良老板拖欠工资,千万别忍气吞声,也别慌了手脚,书面通知”和“保存证据”这两大法宝,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血汗钱!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老板,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工作顺心,生活愉快!如果真遇到事儿了,别忘了,法律永远是咱们坚强的后盾!
工资拖欠一个月,我能炒了老板吗?——聊聊被迫解除那些事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