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了一个多月,我被迫离职能拿到钱吗?律师给你捋捋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上了糟心事:公司工资一拖就是一个多月,问老板吧,要么不回,要么就说再等等,手头紧,生活压力大,实在耗不起,就想辞职算了,又不甘心就这么走了,毕竟是公司先“坑”了自己,所以就问我:工资拖欠超过一个月,我要是“被迫离职”,能拿到钱吗?有没有什么补偿?
这问题问得非常好,也是很多打工人关心的核心,咱就掰开揉碎了好好说说这个事儿。
“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是个什么概念?简单说,就是公司没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没按公司正常的发薪日给你发工资,而且这一拖,就超过了一个月,比如合同说每月10号发上月工资,结果到了下个月20号还没动静,这就妥妥的是拖欠了。
什么是“被迫离职”?这可不是说你自己不想干了,拍拍屁股就走那么简单,法律上的“被迫离职”,是指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定的过错行为,比如没及时足额发工资、没缴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等,导致劳动者实在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不得不提出离职,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劳动者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而且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划重点!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而“被迫离职”,你不仅能要回属于你的工资,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小数目,得好好盘算盘算。
那具体能拿到多少钱呢?
- 你应得的工资:这部分是雷打不动的,公司欠你多少天、多少月的工资,一分都不能少,必须给你结清。
- 经济补偿金:这个是重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就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小明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公司拖欠他2个月工资没发,他因此被迫离职,那么小明能拿到:
- 拖欠的2个月工资:8000元 × 2 = 16000元
- 经济补偿金:8000元 × 3 = 24000元
- 总共能拿到:16000 + 24000 = 40000元
你看,这可不是一笔小钱,是你应得的!咱们出来打工,图的就是按时拿到辛苦钱,公司不仁,咱们不能不义,但也不能白白吃亏。
那具体该怎么做呢?
收集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发薪记录和拖欠事实)、考勤记录、和老板/HR催薪的聊天记录、公司通知延迟发薪的文件等等,但凡能证明你在这家公司上班,以及公司没按时发工资的证据,都赶紧收集好,保存好!
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步非常关键,不能口头说一下就走了,你得书面通知公司,明确表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通知书一定要送到公司,可以通过EMS邮寄(保留好快递底单,写明文件名称),或者如果公司有内部邮件系统,也可以发一份,并截图保存。
和公司协商:发出通知后,可以尝试和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愿意协商解决,那是最好的,省时省力。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公司干脆耍赖,那你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了,准备好仲裁申请书(写明你的诉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和所有证据材料,去公司所在地或者你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别怕麻烦!
建议参考:
- 别冲动裸辞:千万不要在没做任何准备,没发出正式“被迫离职”通知前就直接走人,那样可能会被公司反咬一口,说你旷工或者自动离职,到时候想要补偿就难了。
- “被迫离职”的理由要选对:咱们今天说的是“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这是法定的“被迫离职”理由之一,其他比如公司没给你交社保、强迫你加班不给加班费、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等等,也可能构成“被迫离职”的理由,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书面证据是王道:口说无凭,凡事尽量留下书面证据,尤其是“被迫离职通知书”,一定要书面!书面!书面!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时效要注意:劳动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所以别拖着,及时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工资是咱们劳动者的血汗钱,公司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咱们选择“被迫离职”是完全合法的,并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千万别觉得“算了,认倒霉”,也别被公司的花言巧语糊弄,只要你证据确凿,流程走对,法律是站在咱们这边的,遇到这种事,保持冷静,收集证据,果断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过程中觉得复杂,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他们会给你更具体的指导,咱们劳动者的权益,得自己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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