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公司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最近啊,有位深圳的朋友跟我诉苦,说公司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生活都快成问题了,想辞职吧,又觉得不甘心,毕竟是公司有错在先,他问我,这种情况下“被迫离职”,能不能跟公司要点补偿?
这问题提得非常好,也是很多在深圳打工的朋友可能会碰到的糟心事,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时拿到辛苦钱,好好生活嘛,公司要是动不动就拖欠工资,那真的是太让人寒心了。
咱们得明白一个概念,什么叫“被迫离职”?这可不是说你一生气,拍屁股走人就叫被迫离职,法律上的“被迫离职”,是指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实在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为“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到底能不能拿到补偿呢?答案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
关键条件有哪些呢?
- 拖欠的得是“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都是劳动合同里约定好的,或者国家规定应该支付的,如果只是拖欠一些可有可无的福利,那可能不算。
- 得是“无故”拖欠:啥叫“无故”?就是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比如不是因为遇到了地震、洪水这种不可抗力,或者不是因为生产经营真的特别困难,并且已经和工会或者员工商量过暂时延期支付,就拖着不给,如果公司明明有钱,就是故意不发,那肯定是“无故”。
- “被迫离职”的程序要做对: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你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了,然后过来说我是被迫离职的。正确的做法是,你得书面通知公司,明确说明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拖欠工资),所以你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书面通知,最好是通过快递(比如EMS,记得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公司内部能留下痕迹的系统发送,要能证明公司收到了你的通知,并且知道你离职的原因。
满足了这些条件,你就能拿到多少补偿呢?
这个补偿,法律上叫“经济补偿金”。具体怎么算?就是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公司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补贴这些哦,不是只算基本工资,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那如果公司耍赖,不给补偿怎么办?
别慌!咱们有办法维权:
- 先礼后兵:可以先跟公司好好谈谈,把法律规定摆出来,争取协商解决。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他们会介入调查处理。
-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协商和投诉都解决不了,那就得走劳动仲裁这条路了,准备好你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欠薪证明、书面离职通知等证据,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结果出来,如果公司还不执行,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给各位正在经历或者可能经历这种事的深圳朋友几个小提醒:
- 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公司通知、跟老板或HR的聊天记录(证明拖欠工资事实)、书面的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及送达证明等等,所有能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工资多少、公司欠你工资的证据,都要好好保留,千万别弄丢了!
- 别冲动“裸辞”:在没拿到应得的工资和补偿前,除非万不得已,尽量不要啥都没说就直接走人,那样可能会被动。
- 及时行动: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发现公司欠薪,要尽早想办法,别拖太久。
建议参考:
如果你在深圳遭遇了公司拖欠工资,考虑“被迫离职”并索取补偿,请务必:
- 确认公司是否属于“无故拖欠”:排除公司因不可抗力或经营严重困难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延期支付等特殊情况。
- 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务必以书面形式(如邮寄辞职信、发送公司认可的内部邮件等,并保留好送达回执或记录)明确告知公司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主张经济补偿的关键步骤。
- 收集并保存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公司拖欠工资的通知或沟通记录、书面离职通知及送达证明等。
- 了解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维权途径:优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或公司仍不支付,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在深圳这样的大城市,咱们打工人都不容易,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当公司出现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咱们千万别一味忍让,也别冲动行事。“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是“书面通知”和“证据保留”这两个关键点,这直接关系到咱们能不能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和应得的补偿。
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种糟心事,一定要保持冷静,收集好证据,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来,必要的时候,多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寻求劳动部门的帮助,咱们要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想赖账的公司无机可乘!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公司,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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