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受伤了算工伤吗?能赔多少钱?
好嘞,各位朋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一名干了不少年的律师,今天咱们不聊别的,就聊聊咱们打工一族最关心的事儿之一——工伤,谁也不想出事,但万一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了,那工伤认定和赔偿可就是天大的事了,今天咱...
哎,说到“劳务合同”,很多朋友可能会把它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觉得反正都是干活拿钱,出了事老板就得负责,但这里面的门道可不少,尤其是在“工伤”这个事儿上,一字之差,结果可能就差远了。
咱们得明白,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它不是一回事儿!这可是个大前提,劳动合同,咱们都熟,是咱们给公司打工,公司给咱们发工资、上社保,咱们受公司管理,这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有人身依附性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工作中受伤了,走工伤认定、工伤赔偿,那是顺理成章的。

可这劳务合同呢?它更像是一种“合作”或者“帮忙”的关系,比如说,你家要装修,请个包工头,签个装修协议,这就是劳务合同;或者公司临时有个项目,找个外部的技术人员来做,签个服务合同,这也可能是劳务合同,在这种关系里,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就是咱们干活的)和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付钱的),地位相对平等,没有那么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签了劳务合同,工作中不小心受伤了,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这就要敲黑板了:一般情况下,不算!
为啥呢?因为“工伤”这个概念,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而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务关系,它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圈”里,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听到这儿,可能有朋友心里一沉:“那我这活儿白干了?受伤了就自认倒霉?” 别着急,也不是这个意思,虽然不算工伤,但咱们还有别的法律路子可以走!
既然是劳务关系,那咱们就得看《民法典》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句话是啥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你是在提供劳务的时候受的伤,那么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请你干活的人或单位),如果对这个伤害的发生有过错,比如没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没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指挥不当等等,那他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过来,如果是你自己不小心,操作失误,或者没听指挥,那你自己可能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就按过错大小来分摊。
劳务关系中受伤,虽然不是工伤,但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呢,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伤得重,构成残疾了,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甚至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面还有个特殊情况,得给大伙儿提个醒:有些单位为了图省事,或者为了少缴社保,明明和员工是劳动关系,却非要签个“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工作中受伤了,咱们还是可以努力去争取认定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伤的,合同名称不重要,关键看实际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工资发放等等,是不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说了这么多,可能还是有点抽象,咱们来个小案例,帮大伙儿理解一下。
案情回顾:老张是个木工,手艺不错,前段时间,邻居老李要加盖个小厨房,就找到老张,说:“张师傅,你帮我把这厨房弄起来,材料我出,人工费给你5000块,咱们签个劳务协议。” 老张爽快答应了。
开工第三天,老张站在梯子上钉天花板,脚下一滑,摔了下来,把腿给摔骨折了,住进了医院,前前后后花了三万多医药费,还得休养好几个月。
老张家属找到老李,说这是工伤,让老李赔钱,老李不乐意了:“咱们签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我凭啥给你报工伤?” 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律师分析:在这个案子里,老张给老李干活,双方签的是劳务协议,老张提供的是特定的木工劳务,老李支付固定的报酬,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所以这是典型的劳务关系。
既然是劳务关系,老张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走工伤赔偿程序。
这并不意味着老李一点责任没有,根据《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规定,老李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义务为老张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果老李提供的梯子本身就不稳固,或者没有提醒老张注意安全,那么老李对老张的受伤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过来,如果梯子是好的,老李也提醒过了,是老张自己不小心,操作失误导致的摔伤,那么老张自己也要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咱们律师调解,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老李赔偿了老张一部分医药费和误工费,双方握手言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划重点:这里的“职工”通常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遇到“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情况,可能会用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这个文件里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素,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好了,今天关于“劳务合同与工伤”的话题,咱们就聊到这儿,给大伙儿总结几点核心的,记好了:
干活挣钱不容易,安全第一记心里,万一真遇上工伤或者劳务受伤的事儿,别自己扛着,也别听对方一面之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能帮到屏幕前的你,我是[你的律师名字],咱们下次再聊!有法律问题,随时找我。
哎,说到“劳务合同”,很多朋友可能会把它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觉得反正都是干活拿钱,出了事老板就得负责,但这...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