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公司就能理直气壮不给我交社保?
老王在这家公司干了快一年了,每天勤勤恳恳,朝九晚九是常态,工资倒是按月发,但每次提起签合同和缴社保,老板总是那句话:“再等等,公司还在起步阶段,流程还没完全理顺。”老王起初也没太在意,觉得反正工资没少...
“律师,公司跟我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说不给我交社保是合法的,这真的靠谱吗?”
说实话,这种说法挺常见的,但也挺坑人的,很多企业用“劳务合同”这四个字来规避法律责任,尤其在一些临时性、项目制或者灵活用工的场景中,但签了劳务合同,公司就真的不用交社保了吗?不一定,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是这样!
写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可不是只看名字的,他们真正看的是你实际的工作关系——是不是接受公司管理、有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是否长期连续提供劳动、报酬是不是定期发放等等。
如果上面这几条中了好几条,哪怕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一旦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给你交社保!
来看一个挺典型的案例:
小王在一家设计公司做了两年,一直签的是《劳务合作合同》,公司没给他交社保,后来因为项目结束,公司单方面不再用他,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凭什么交社保?”
但仲裁委和法院最后都支持了小王,为什么?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但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公司未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应当补缴并支付解除补偿。
你看,合同叫什么名字不重要,实际怎么履行的才最关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就必须交社保——不管合同上怎么写。
签了“劳务合同”不代表你就失去了劳动者的保障,很多企业用这种模糊表述来试探法律底线,但真到了仲裁或法庭上,这种操作基本站不住脚。
你该怎么做?
真正规范的公司,不会在合同类型和社保上动手脚,保护自己的权益,从不轻易接受“不交社保”的套路开始。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带着材料找律师详细咨询——有时候一纸文书、一个策略,就能帮你守住应得的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一点,你的劳动关系才能更踏实。
“律师,公司跟我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说不给我交社保是合法的,这真的靠谱吗?” 说实话,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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