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可以提“被迫离职要求补偿金”吗?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可以提“被迫离职要求补偿金”吗?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比如公司安排违法调岗、违法待岗、违法调整工作地点、拖欠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保等等都有相关规定,员工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来应对企业大部分的违法操作,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争取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那么公司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可以提“被迫离职从而获得补偿金”吗?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问题各地司法裁判口径截止目前并不统一,五花八门,百花齐放,各执一词。
比如:
1、支持经济补偿金
①(2021)鄂民申743号
没有按照工资足额缴纳,显然违法,故员工可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2020)粤民再409号
如果员工要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从法律程序上,应该在离职之前先发一个补缴社保的通知函给公司,要求公司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按照实际工资情况补缴社保。公司如果在合理的时间范围没有补缴,这个时候再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
③五险不齐、年限不足,算不算未依法缴纳社保?
正常情况下,公司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但是,部分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只为员工缴纳了三险、四险,或者五险缴纳时间明显不足,比如,医疗保险缴纳三年、生育保险缴纳两个月、失业保险缴纳一年,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保。一旦员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可能面临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比如,(2021)鲁民再203号。
(2021)鲁民申6202号,法院也有类似的说法。
④孙某与西部公汽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1)粤03民终19565号
孙某入职后,公司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低于其实际工资。孙某书面通知公司补缴后,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整改,孙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法院认定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支持孙某经济补偿金诉求。
2、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①(2021)豫民申1954号
有的法院认为,只要缴纳了社保保险、险种齐全,公司就算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足额与否并不是考察的点。
②(2025)粤民申1239号
在本案中,广东高院认为,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③同时,还有一种说法是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没有提出“社保缴纳异议”,就此可以默认员工认可这种缴纳社保的方式,等同于员工自愿放弃了部分个人权益。
我们来看一起最新的典型案例
(2025)粤民申1239号
在本案中,广东高院认为,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案例简介:
徐在深圳某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后,徐某以“公司没有足额给他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金N。
法院认为:
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
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对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案情很简单,判决很干脆,高院的态度也很明确:劳动者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主张补偿金N,不予支持。
但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有失偏颇。
要判断广东高院的裁判是否合法合理?必须先回到法律条文本身,梳理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法律内涵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核心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38 条的立法本意与字面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条文表述来看,第(三)项仅规定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明确 “未依法” 是否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未缴纳” :即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也未缴纳任何社保费用,属于完全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未足额缴纳” :即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也缴纳了部分社保费用,但缴纳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或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纳年限不足等问题,属于部分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个人看法:
首先,高院认为徐某可以通过行政部门追缴社保,所以“以未足额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缺乏法律依据。
这个前后有什么逻辑关系,追缴社保和被迫离职是两码事,为什么要混为一谈?
这两项权力是独立的,而非“有你无我”的存在。
不能因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保追缴”的权力,就剥夺了他“被迫离职”的权力,单位未依法(包括未足额及未缴等各种情形)缴纳社保才是员工提被迫离职进而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只所以有经济补偿金这一提法也是督促和惩戒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保法定义务的立法本意。
举个例: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在各地的司法裁决中基本都是一致的。
那按这种案例的裁判思路和逻辑,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保障、司法,信访等多个部门和渠道要回工资,所以就完全没有走被迫离职的必要了。
这合理吗?讲得通吗?
按这个逻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被迫离职就完全形同虚设了,因为里面每一个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可以通过其它部门或其他途径进行多渠道救济。
这条法律的初衷是给劳动者以补偿,给违法者以惩戒,而非权益得不到保障时的兜底条款。
然后,判决一直说“缺乏法律依据”,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明明白白写着: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获得离职经济补偿金。
注意这里是写的“未依法缴纳”,而非“未缴纳”。
检索查看现有判例发现,绝大多数同类型的案例,都将“未依法缴纳”直接等同于“未缴纳”。
实际上应该是前者包含后者,而非直接等同于后者,也可以理解为未依法缴纳包括未缴纳、未足额、少年限少月份,五险不齐等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以外的各种不法情形。
那么这起案例中的“未足额缴纳社保”算不算“未依法缴纳社保”呢?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清清楚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或减免
看到规定是必须“按时足额”。
所以“未足额缴纳社保”就是“未依法缴纳社保”,毋庸置疑。
所以,这起案例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甚至可以这样问,为什么各地的司法裁决普遍不支持“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提出被迫离职”呢?
还是与很多人心中执念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以及大环境有关。
当下就业市场,足额缴纳社保的单位少之又少,大多数企业都是以当地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甚至还在想尽办法逃避缴纳社保的也不在少数。
如果都足额追究的话,这些企业的经济压力可想而知。
那么作为劳动者个人,遇到这种情况有什么救济措施呢?
如果你遇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又准备通过提“被迫离职”拿补偿金,建议你先去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足社保。
如果相关部门不予受理,或是受理了也发函要求公司补缴,但是公司还是不补缴的情况之下,你再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N。
到此如果公司真给你补缴了,那就皆大欢喜。
地方法规:
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整改的,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其他地区:部分法院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社保部门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可通过补缴或行政途径解决,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除非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
有鉴于此:
若遇到未足额缴纳社保问题,建议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缴,并保留证据。
若用人单位拒绝整改,可向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
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具体需结合当地法律规定和案例处理。
最后再来看看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社保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最高法针对社保约定裁判乱象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关于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的同时,再次重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