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就只能干等着?难道不能被迫离职吗?
嘿,打工人!咱们出来干活,图啥?不就图个按时拿钱,养家糊口,实现点小目标嘛,可要是遇上公司拖欠工资,那滋味可真叫一个难受,房租、水电、车贷、房贷,还有一家老小等着吃饭,每一分钱都恨不得掰成两半花,这时候,心里肯定特憋屈:“老板,你再不发工资,我可怎么办啊?这班我还能不能上了?我能不能直接走人啊?”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会犯嘀咕:“拖欠工资,我真的能‘被迫离职’吗?会不会算我违约啊?”
老铁们,记住了!答案是:能!而且不仅能离职,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
别以为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就只能忍气吞声,或者一拍两散啥也得不到,法律早就给咱们撑腰了!
什么情况下算“被迫离职”?
简单说,就是公司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咱们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让咱们实在没办法再干下去了,这时候咱们提出离职,就叫“被迫离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最常见也最直接的一种情况!
这里的“及时”和“足额”很重要,不是说老板晚发个三五天,你就立马能拍桌子走人,得是公司无正当理由,而且拖欠的时间比较长(比如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公司明确说不发了),或者少发了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利“被迫离职”。
被迫离职后,能拿到啥?
最关键的就是“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小数目哦,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想想看,如果你在公司干了5年,月薪8000,那就能拿到5×8000=4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这对于咱们普通打工人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能解燃眉之急。
那具体怎么操作呢?
- 先礼后兵(最好留痕):一般建议先跟公司沟通,问问啥时候发工资,最好是书面形式(比如邮件、微信、钉钉等,并保存好记录)催告一下,有时候公司可能真的遇到点困难,沟通后能解决最好,但如果公司耍赖皮,或者明确说不发了,那咱就得准备下一步了。
- 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保留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没发或少发工资)、考勤记录、和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证明你催告过)等等,都要妥善保管,这些是你维权的“弹药”!
-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关键一步!你要写一份书面的通知书,明确告诉公司:“因为你们长期拖欠我的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我现在被迫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 这份通知书一定要送达给公司,可以通过邮寄(EMS,记得写明文件名和收件人是公司负责人或HR部门)并保留好邮寄凭证,或者当面递交让对方签收,千万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了,那样可能拿不到补偿。
所以啊,公司拖欠工资,咱不是只能干瞪眼,法律给了咱们底气,该维权的时候就得勇敢站出来!
建议参考:
- 第一步:固定证据:立即收集所有能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发工资数额以及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证据材料。
- 第二步:尝试协商:可以先与公司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和具体发放时间,并明确告知其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沟通过程注意录音或保存文字记录。
- 第三步:书面催告(可选但推荐):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公司发送书面的《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比如3-5个工作日)支付拖欠的工资。
- 第四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公司收到催告后仍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的情况下,正式向公司发出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和依据。
- 第五步:申请劳动仲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你没拿到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就可以拿着你的证据材料,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当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严重影响到咱们的正常生活时,“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且还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但维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保留好所有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们不怕事,但也不惹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别再傻傻以为拖欠工资就只能忍气吞声啦!
公司拖欠工资,我就只能干等着?难道不能被迫离职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