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有及时发放就走被迫离职?
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发薪时降低了薪资能走被迫离职吗?有人会搬出法条原文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走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不佳,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实际司法判例中,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的,有很大的概率会被驳回。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出现这种被驳回的结果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并应当尽量避免。

一、用人单位因为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发放工资,经过民主程序并取得同意的。用人单位经过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可以告知劳动者暂缓发放工资,但该暂缓发放工资的期限不能超过30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不能提出被迫离职;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未及时足额发放的。用人单位的人事财务岗可能因为工作失误,导致给劳动者发放金额减少或者未发的,劳动者不能因此提出被迫离职。因此,当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形后,最好先跟用人单位进行确认,如果确实属于这种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发放或者补发对应的薪资;
三、用人单位拖欠薪资并非恶意的。个别用人单位确实遇到了经营上的困难,劳动者不宜此时走被迫离职。那么,如果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的,一方面看用人单位的态度,是否主动和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另一方面看拖欠工资的时间,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薪资的时间超过3个月,大部分地区会认定该情形属于恶意,此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仍然应该正常出勤打卡上班,不宜无故缺勤旷工,如果出现此类情形,可能会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尽量避免。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要求劳动者回家待岗的,其待工第一个月的薪资应当足额发放,如果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第二个月应当按照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水平发放,如果没有提供劳动,不同的地区发放标准略有不同,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水平的70%进行发放。

劳动者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提交被迫离职的,最好在此之前向用人单位发送要求限期支付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的同时,也了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原因是合理的,建议先不要提被迫离职,如果原因是不合理的,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后,用人单位仍然逾期未支付的,再根据当地的情况决定选择在职仲裁或者走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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