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伤鉴定不服怎么办?流程怎么走?
好嘞,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聊个挺实际的话题,生活中万一不小心跟人起了冲突,受了伤,心里本来就够憋屈的了,如果去做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是“轻伤”,自己觉得明明伤得更重,这时候心里肯定更不是滋味,甚至会琢磨...
对司法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当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时,有多种途径可以采取。要明确司法鉴定在司法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并非是不可挑战的。
申请重新鉴定是常见的做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补充鉴定也是一种选择。如果原鉴定存在遗漏或者不完整的情况,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来完善相关的鉴定内容。
如果认为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或者不公正的情况,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比如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要求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司法鉴定不服采取行动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充分考虑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可能带来的时间和成本等方面的影响。
总之,对司法鉴定不服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但需要依法依规、理性客观地去应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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