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不想干了还能拿到钱吗?
说起上班挣钱,咱们图的就是个安稳和踏实,每个月到点发工资,这不仅是对咱们劳动的认可,更是咱们养家糊口的根本,可偏偏就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或者就是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一次两次,找各种理由搪塞,时间一长,咱们心里那叫一个窝火!活儿没少干,罪没少受,到头来连应得的血汗钱都拿不到手。
这时候,很多朋友心里就打起了退堂鼓:“这破工作,谁爱干谁干,老子不干了!” 但转念一想,“我主动辞职,那之前欠我的工资是不是就更难要了?我就这么走了,是不是太便宜他们了?”
别着急,朋友!这里就要说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被迫离职”。
“被迫离职”不是你主动拍拍屁股走人,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比如像咱们今天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你实在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你不仅有权要求公司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还可以额外要求公司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对,你没听错,是“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这可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我瞎忽悠你,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怎么才算“被迫离职”,又该怎么操作呢?
第一步:收集证据,这是王道!
口说无凭,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老板欠你多少钱,欠了多久,这些都得有真凭实据。
- 劳动合同是必须的,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 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你的工资标准和公司以往的发薪记录。
- 考勤记录,证明你确实提供了劳动。
- 和老板或人事的沟通记录,比如催薪的微信、短信、邮件,甚至录音(注意,录音要合法取得)。
- 公司发布的欠薪通知或者相关的会议纪要(如果有的话)。
把这些证据都收集好,整理清楚,这是你维权的底气!
第二步:发出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当你决定不干了,并且是因为公司欠薪,你需要正式、书面地通知公司,这个通知非常关键,一定要写清楚,你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千万别只口头说一下,或者写个“个人原因”就走了,那可就真成“主动辞职”,啥补偿都没有了!
通知怎么送?最好是通过EMS邮寄,并且在快递单上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欠薪)”,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公司有内部邮箱或者OA系统,也可以同时发送一份电子版,但纸质版是最稳妥的。
第三步: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知发出后,理论上你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但工作交接还是要尽量配合,别让人抓把柄),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公司:
- 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
- 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一般是按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不是公司“施舍”,这是你应得的!
建议参考:
- 别冲动,先取证!发现公司有欠薪苗头,第一时间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证据,防患于未然。
- 书面通知是关键!“被迫离职”的核心就在于“被迫”二字,而书面通知是证明你“被迫”的重要依据,理由一定要写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沟通优先,不行就仲裁。发出通知后,可以尝试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公司耍赖,那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一般是免费的,流程也相对清晰。
- 咨询专业人士。劳动纠纷有时候也挺复杂,如果自己搞不清楚,别硬扛,及时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千万别自认倒霉,更别一时意气用事“裸辞”,要知道,“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不仅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还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整个过程中,证据是核心,书面通知是关键,法律是后盾。希望大家都用不上这些知识,但万一真的遇到了,也请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们付出了劳动,就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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