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不想干了,能被迫辞职要赔偿吗?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时发工资,安安稳稳过日子嘛,可偏偏有些老板,就喜欢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左拖右拖,今儿说明儿,明儿说后儿,就是不见钱到账,这时候,咱们劳动者心里肯定堵得慌,不想干的心都有...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薪日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心里堵得慌,干起活来也没劲儿,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想:“他都欠我工资了,我能不能直接走人,还能要点补偿?” 答案是:能!这在法律上叫“被迫离职”。
那到底啥是“被迫离职”呢?简单说,就是不是你自己主动说“我不干了”那么简单,而是因为老板那边出了幺蛾子,比如拖欠工资,让你实在没办法再待下去了,你才不得不走。这种情况下走,按照规定,老板是要给你经济补偿的!
重点来了:欠薪多久算“被迫离职”的理由呢?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拖欠多少天”就算,只要老板拖欠工资了,而且你已经明确跟他提过,他还是不给,那你就有权“被迫离职”。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事实。工资嘛,就得按时发,足额给,少一分都不行,晚一天(没有正当理由的话)也可能构成“未及时”。
那“被迫离职”能拿到啥好处?最直接的就是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怎么算呢?一般是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呢,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补贴这些哦。
具体咋操作呢?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可不能忍气吞声,但也不能蛮干。“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讲究的,关键在于证据和程序。一定要保留好所有证据,按照“催告-解除通知-仲裁”的步骤来,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劳动者挣的都是血汗钱,没道理白白被拖欠!拿起法律武器,勇敢一点!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老板欠薪,我不想干了,能被迫离职拿到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薪日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心里堵得慌,干起活来也没劲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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