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不想干了,能被迫离职拿到补偿吗?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薪日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心里堵得慌,干起活来也没劲儿,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想:“他都欠我工资了,我能不能直接走人,还能要点补偿?” 答案是:能!这在...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时发工资,安安稳稳过日子嘛,可偏偏有些老板,就喜欢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左拖右拖,今儿说明儿,明儿说后儿,就是不见钱到账,这时候,咱们劳动者心里肯定堵得慌,不想干的心都有了。
那么问题来了:老板一直拖欠工资,我实在受不了了,不想干了,能不能“被迫”跟他解除劳动合同,还让他给我赔偿呢?

答案是:能!而且必须能!
这在法律上,叫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因为老板那边犯了错,比如欠咱们工资,逼得咱们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咱们主动提出不干,但这责任不在咱们,而在老板。
哪些情况算“被迫”呢?最常见的,也是咱们今天重点说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可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
那“被迫解除”了,我能拿到啥好处?
最直接的,经济补偿!这可不是小数目哦,经济补偿怎么算?一般是按咱们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老板就得给咱们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指咱们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具体怎么操作呢?
咱们是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无理取闹。老板拖欠工资在先,咱们是依法行事。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打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请务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一拍两散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不仅能顺利离职,还能依法拿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关键在于,咱们要拿起法律武器,按照正确的步骤来操作:保留证据是前提,书面通知是关键,理由写对是核心。别让自己的血汗钱白白打了水漂,也别让无良老板逍遥法外,遇到欠薪,果断维权,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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